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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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第三人)

X

↖ 丙↗ (保证人,当事人)

Y

(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

思考问题: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 结论: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 优先受偿权

(2) 两个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甲 → →→乙(承租,余3年) 转让↓ ↙ ↓ ↗(租金?) 丙

就以后3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谁优先?

——债权物权化:预告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

物权法第20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1签约买房→ →→→ →→→ →→→ →→→ →→明年4.1登记过户

3月(12.1可办理

→→明年3.1)

思考问题:

1. 预告登记的对象是物权还是债权;

2. 预告登记后该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

3. 预告登记的真正效力在于对抗,对抗的实质含义是什么:不阻止债权发生,但阻止物权发生。

【例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09-3-8,单)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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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 C、 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

D、 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2)假设两年以后,甲父死亡,甲继承其父该屋所有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实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尽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D、只有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 ——追及效力受合法取得、有权占有的阻断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

[例1]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顾客程才拾得后出售给张军,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借给闺蜜姚红,姚红游园中不小心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问:陈平与王进是同事,王进发现手表,王进可否向陈平请求返还手表?

【例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例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2000年卷二43题,多选)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答案】1,是。2,AB。3,BC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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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

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救济的区别

1. 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仅依赖于它) 2. 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总结:物权在被保护的优势—— 1. 保护手段的多样性与单一性;

2. 保护力度的深刻:时效的期间的适用与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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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 合同(债权)行为

处分(物权)行为(登记交付抛弃) 法律行为 婚姻行为

收养行为

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行为) 遗嘱行为 代理行为

行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

法律关系 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 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 创作、发明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

【例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川08-3-1,单)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 (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 (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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