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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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不仅直接影响到他们本人及家庭,而且必将对社会将产生极大影响。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重新犯罪问题。因此,劳动改造绝不是可有可无,或者无足轻重的工作,而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6、充分发挥劳动改造作用前提下还要注意保护罪犯合法权益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活着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监狱应当实行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教育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新建煤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劳动项目。”“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安排罪犯加班必须经监狱长批准。罪犯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严禁超时超体力劳动。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罪犯休息。”这些法律和规定既包含了对罪犯权益保护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活动的主要目标应是按照“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原则规范执行刑罚,通过劳动改造对罪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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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教育、矫治、引导,实现“改造人”的目的。在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当在体现劳动改造的惩罚、教育矫治和职业技能培训作用的同时,执法干警要做到依法规范管理,有效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罪犯身心健康。更重要的是,执法干警的规范执法行为将是罪犯最好的楷模,将有助于罪犯养成遵规守法良好行为习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具有强烈的示范功能,具有引导罪犯养成遵规守法习惯的良好作用。

综上所述,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按照刑法、监狱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改造仍然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在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原则指导下,劳动改造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发展需求,更加注重对罪犯劳动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从强制劳动向引导罪犯自觉劳动的方向转化,使劳动改造成为促进罪犯思想改造,矫治扭曲心理、培养职业技能的重要手段,从根本上消除罪犯监禁人格,培养罪犯积极社会角色意识。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我们必须不断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创新劳动改造行刑理念,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监狱企业应尽可能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场所和岗位,按照市场化要求对罪犯进行技能培训,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有利的条件。另外,在实际工作中,要避免“监狱企业完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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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绝对单一生产模式”、“监企绝对分开”、“监狱经费依赖监狱企业发展”等认识误区,以确保监狱生产的刑罚执行作用,并通过劳动改造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在服刑期间顺利完成社会化过程,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切实贯彻落实监管改造“首要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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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王林.新时期劳动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前瞻〖J〗《监狱理论研究》2006(2)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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