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1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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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2011版 使 用 说 明

1、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 会筹备组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 补充约定,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 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 修改、 增补或删减。 3、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表决通过后报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 门备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业管理 条例》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 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 区(县、市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办公、其他 :。

(四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 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 方米。

(五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位于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位于 。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 (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代表和维护 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 业主委员会

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 规范服务行为 ,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 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 并接受区 (县、 市 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 30日内将《业主大会 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业主非理性、过激的维权事宜,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 ;

(十五 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 总面积 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有关共 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召开时间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 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0%以上且占总人数 20%以上业主 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 。

第九条 属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一项情形的, 应符合下列 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随附提议人权属证明; 4、 。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 并进行分析、研究,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作出决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召开决定之日起 30日 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60日内召开会议,就提议事项征 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 致。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 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 但 经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 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 可以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