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案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3c05a89680203d8ce2f2422

【案情】刘志雄与王小敏于1990年结婚,次年生一女孩,1997年4月,双方因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而分居。同年5月刘志雄因行骗被劳动教养3年。1998年3月,王小敏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志雄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将双方婚后生子女判归刘志雄抚养。因刘志雄尚在劳教期间,其女便由刘志雄的母亲李玉英代为抚养。1999年2月,王小敏又以刘志雄正在劳动教养,抚养女儿既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又有害于女儿成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诉讼中,刘志雄的母亲李玉英则提出,她要求坚持抚养小女孩。法院于是把李玉英追加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追加李玉英为第三人是否正确? 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1995年某村委会将苹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甲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7年,村委会又决定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鲁乙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乙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甲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丙。一年后,韩甲以其与村委会1995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与鲁乙等6人的承包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乙等6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刘丙则向法院起诉,请求韩甲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将韩甲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丙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甲列为共同被告,将刘丙列为第三人。

【问题】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对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3.韩甲、鲁乙等6人、刘丙及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案情】曾东方与王冬美系再婚,各有两个小孩,曾东方所带的两个孩子为:曾光文、曾光武分别为13岁和11岁,两个均是男孩。王冬梅所带两个女孩:王桂花、王桂秀,分别为9岁和7岁。曾东方与王冬梅结婚后,于次年又生一男孩,取名曾光兵。3年后,曾东方因公死亡,其时曾光文已

17岁。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召曾光文进其父所在单位当了工人。王冬梅一直不喜欢曾光文、曾光武二兄弟,现曾光文已当上工人,便借口其能自食其力,家中有困难,把曾光文、曾光武赶出家门。曾光文、曾光武无处栖身,只能与独身生活的爷爷曾舟平一起暂住。而王冬梅则与自己所带的两个女儿和再婚后所生一个儿子共同生活。

曾东方死后,留有一楼一底房屋6间,在曾东方与王冬梅再婚时有书面约定,6间房屋为曾东方个人所有。王冬梅把曾光文、曾光武赶出家门后,为生活之计,将6间房屋以12万元价格卖给了韩来东。曾光文得知后,便与其弟弟一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亲遗留的6间房屋。诉讼中,吴向木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诉称曾东方死亡前不久,曾将楼上三间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双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且已全部交清了房款(有曾东方亲笔书写的收条),只是由于曾东方突然死亡,未来得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人民法院查证,曾东方确实在死亡前两天,往银行存入5万元现金。

【问题】以上人员将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案情】五星音像出版公司和太空音像发行部协商,签订协议共同出版发行一盘由张甲、李乙、王丙、赵丁演唱的磁带。1998年6月,上述两个单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在一县文化馆灌制了歌曲磁带。制作完成以后,根据协议,由太空音像发行部在A、B、C县进行发行。发行中,张甲、李乙得知自己的歌曲被灌制,以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他们的著作权为由,要求太空音像发行部予以赔偿,因赔偿费的多少难以达成协议,张甲、李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当事人如何确定?

2.本案是否为共同诉讼?如果是,属何种共同诉讼?

【案情】1998年10月的一天清晨,东方刚蒙蒙亮,一辆大卡车开到上海市某酿造公司厂区内,装运工厂制造酱油剩下的渣料。进行装卸作业的酿造公司临时聘用的来自安徽的民工,当然这次装渣是业余时间打工,所有费用由卡车司机胡甲支付。装运酱渣的卡车在倒车时,不慎装饰民工魏乙撞倒,不省人事,立即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当时,魏乙已产生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人命关天,医院方马上采取急救措施,同时火速通知酿造公司派人来为魏乙办理住院手续。但当时公司领导尚未上班,身为公司车间主任的李丙接到电话后,不假思索地在医疗费担保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担保书的内

容是:病人魏乙因急诊需入院,有关医药费用在病人出院时,担保人保证全部付清。

医院为救治魏乙,共花去医药费用共计6万余元,望着天文数字般的账单,靠打工赚钱的魏乙自感无力承担,于是在没有结账的情况下,悄悄溜出了病房。

为了追索医药费用的问题,医院同酿造公司、卡车司机胡甲进行过多次协议,但一直未取得结果。如今病人又不翼而飞,医药费用无人承担。于是,医院一纸诉状递进南市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医药费用6万余元,法院立案后,将魏乙和李丙列为共同被告,酿造公司和胡甲列为第三人。 【问题】1.法院对当事人的列法有无错误? 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案情】兴兴建筑公司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红光建筑队实际是王红光个人出资兴办,挂靠在兴兴建筑公司名下,每年交纳管理费。1997年8月,王红光以兴兴建筑公司红光建筑队的名义向平安构件厂订购了40万元水泥构件,构件厂把水泥送到建筑队后,王红光说资金不足,3个月后一定给付这40万元,另加利息1.5万元,并由甲公司下属的A办事处作为保证人。不料在施工中,王红光的建筑队因工程事故,造成50余万元损失。3个月后王红光建筑队无力给付41.5万元的债务。平安构件厂找到兴兴建筑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兴兴建筑公司以建筑队债权债务自理为由,拒不清偿。A办事处也无力清偿。无奈之下,平安构件厂只得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

【案情】1997年12月工22日,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从某电子经销公司购买100台“奥林匹亚”牌彩电,付款提货后,将该批电视机交给某丝绸厂运输,双方约定,运到经销部后给付运费5000元。此前,电子经销公司与经销部曾有一笔购销录音机交易,经销部尚欠电子经销公司货款8万元,多次催款未果,遂起截留经销部所运彩电之念。因电子经销公司同期曾与经销部同地的某家电器公司签订购销500台彩电的合同,尚未能供货。电子经销公司遂派员与家用电器公司协商一起将经销部的彩电中途截下,卖给家用电器公司,丝绸厂运送彩电的汽车到达经销部所在城市时,电子经销公司和业务员谎称:“经销部未付货款,彩电先找个地方存放,等经销部付款后再交彩电”。送货司机信以为真,将彩电送至电子经销公司业务员指定的家用电器公司处。家用电器随即将彩电售出,丝绸厂司机发现彩电被截后,就向家用电器公司索要5000元运费后,返回。后

经销部得知彩电被截,即起诉到法院,要求丝绸厂、电子经销公司和家用电器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立案后,把丝绸厂、电子经销公司和家用电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法院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情】某村农民封玉德之妻陈秀芹于1993年病故。1995年10月,经人介绍,封玉德与聋哑人周云华结婚。婚后不久,封玉德发现周云华性格暴躁,不会料理家务,虽经多次说教,但周云华仅无变化,还回到娘家长期不归,影响建立夫妻感情。1997年6月,封玉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让其母赵英珍代办参加诉讼。人民法庭审理时,封玉德和赵英珍出庭,而周云华以有病为由没有出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离婚;除周云华带走自己的衣物外,封玉德于年底前向周云华支付生活补助费800元。 【问题】本案的处理有何违法之处?

【案情】】红光化工厂排放的化学废液污染了东风村村民甲和乙共有的鱼塘,使鱼苗全部死亡。两村民向法院起诉,要求红光化工厂赔偿损失两万元。

法院立案后,又收到东风村村民丙和丁的联名诉状,称红光化工厂的化学废液污染了他们各自的一块水稻苗床田,毒死了全部秧苗。因此,要求该厂分别赔偿每个村民三万元秧苗费。 【问题】本案中的两起诉讼属于何种共同诉讼?受诉法院可否将其合并审理?为什么?

【案情】刘辉、张丽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夫妻二人先后于1995年3月和12月去世,遗有房屋一栋。长子刘甲以其弟刘乙在外地工作和其妹刘丙已出嫁不需要房屋为同由,独吞了遗产房屋,随后又卖给了谢英。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法院同意刘丙参加诉讼,并通知谢英参加诉讼。

【问题】1、如何确定刘丙和谢英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2、假设刘乙起诉只要求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而不是要求与刘甲平分, 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刘乙、刘丙和谢英的诉讼地位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