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园法硕串讲班资料法制史部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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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

第二节 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法经(第一部、制订者、篇目内容)▲。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二、秦朝立法概况:主要法律形式※↑。《封诊式》◇。

三、汉朝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律六十篇(篇目、内容、制定人)△。《九章律》△。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魏律》的3个重大变化;《晋律》(3个名称、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北齐律》(篇目)。

五、法律的儒家化▲▲:三纲的法律化▲,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官吏渎职方面汉代主要罪名◇。重罪十条△。

二、刑罚:秦汉的主要刑罚◇。汉代文、景帝刑制改革(内容、意义)▲。

三、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民事主体的年龄限制(秦朝身高冠礼、汉朝年龄)◇。

二、经济法律制度:官营手工业管理◇:秦朝(产品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汉(少府),三国、两晋、南北朝(匠籍制度)。市场与货币管理◇:秦朝(酒业官营专卖制度),汉朝(市、市令)。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秦朝(廷尉、御史大夫)。汉朝(诏狱、杂治、司隶校尉)。三国两晋南北朝(大理寺、黄河狱诏书侍御史)。地方司法机构(决曹掾、曹)。

二、诉讼制度◇:起诉(公室告、非公室告、西晋登闻鼓)。审判(秦朝鼓励不用刑讯、南朝测囚之法、汉代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 三、春秋决狱△

第三章 封建制中期(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开皇律》(篇章体例5个特点,历史地位)△。

二、唐朝立法概况:法律形式(5种,注意“永格”、“永式”)※。《唐律疏议》△。《唐六典》(内容、第一部)△。

三、宋朝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编敕、编例)△;《宋刑统》※。《盗贼重法》※。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十恶△。其他罪名:唐朝(“七杀”罪、“六赃”罪、

伤害保辜制度)※;宋朝◇。

二、刑罚:封建制五刑※。宋朝(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宿藏物,阑遗物,“义利并重”取代“贵义贱利”,红契制度,税契制度,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债权(各种借贷关系的名称,合意性,决卖和赊卖,租赁借庸雇,借贷的区分)※。婚姻继承(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条件,在室女、遗腹子的继承权)※。

二、经济法律制度:官营专卖(唐朝茶叶、食盐、矿冶业,宋朝盐茶酒矾)※。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设置、三司推事、宋审刑院)※。地方司法机关(提点刑狱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