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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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

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 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

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地

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

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在地的中央单位预算外奖金的收入来

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

金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等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住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

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

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

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帐户中的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

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通过政府信誉建立

的社会保障基金等结余可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

会计核算制度。部门和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其正常用款。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

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

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

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

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

门和单位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乡(镇)自筹和统筹资金在使用时,要按规定专款专用,经乡(镇)政府审

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

第二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

转作部门和单位“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六章 收支计划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

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动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

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三十条 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

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

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

和开支标准,对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后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审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后,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

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

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

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会计决算审批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

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要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中央级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

并报财务部审批。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全国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由财政部负责汇总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