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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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利用所有的宣传工具,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使他们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强经法制建设,赋予劳动监察相应取权

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的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查封、扣押、冻解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 4、夯实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监察队伍,监察员的素质尤为重要,能否完成劳动监察任务,不仅取决于数量,更主要取决于质量,监察员要基本达到以下标准:

(1)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任何情况下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业务,掌握劳动监察工作涉及的叶项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2)要坚持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杜绝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3)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形象重于生命的理念。一心为人民办事,为企业排忧,为劳动者解难。

(4)保持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文明执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根源上铲除不廉洁行为,切实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良好形象

浅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中提出:加强劳

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这是对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是非常实际、非常基本的要求。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间,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突飞猛进,大量农村剩余涌入城市成为劳动者,使用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为城镇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造成了局部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恶化。越来越严重的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超时加班、不参加社会保险、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及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保证经济快速、平稳、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大劳动保障工作力度。从今年开始,

劳动和社会保障要在全国范围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采取一系列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力度。本文针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其现状、原因、以及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体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分别分析、论证,并提出改革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依法行政 存在问题 对策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形势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专项检查为推动,以日常巡视监察为

基础,以劳动年审为保证,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为重点,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都要进行“劳动用

工”、“禁止使用童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近几年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总工会也多次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2007年,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依法领取证照、劳动用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实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用工事件的发生。通过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劳动关系问题,震慑了劳动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劳动关系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劳动关系质量改善。

总体来说,随着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已建立起国

家、省、市、县四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拥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7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2万人。通过标准化建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

监察执法工作正处于硬碰硬的攻坚阶段。

一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增长方式决定了实质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不平等的危害越来越严重。2007

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99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9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9350万人,净增加1040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城镇登记失业人口830万人,此仅仅是城镇登记失业部分,加上隐形的和农村的,再加上每年递增的部分,数量非常庞大。我国就业压力沉重是不争之事实,劳动力大量过剩,供大过于求,劳动力处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弱者地位突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处于一种附合地位。同时,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诸如休息、健康、福利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并且这一切披着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以合同的形式在进行着。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的上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而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带来新的压力。

二是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大的用人单位故意让劳动者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不让劳动者享受国定规定的法定假日,小的用人单位连劳动合同都不签订、随意克扣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更有甚者非法用工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这些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2007年6月14日晚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了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童工的事件,非法砖窑在及其恶劣的生产条件下,强迫农民工进行高强度,超负荷的生产劳动,非法使用未成年的童工。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危及到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三是建筑领域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令人堪忧。建筑领域的施工企业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

工程往往转包给了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资拖欠时有发生。农民工自身意识淡薄,往往只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打工,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四是劳动者对依法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2005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

报投诉案件25万件,2006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9.9万件。2007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40.9万件。劳动者对侵犯自己合法问题的投诉举报的维权行为正在逐年递增。

二、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当前,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

为等行为依然存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现象也依然存在,各地之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工作发展仍然很不平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软、硬件还缺乏坚实的基础,全国范围内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难的问题。

(一)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

队伍对劳动者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劳动者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一些地方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靠突击抓,工作陷入被动。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管理松懈,没有设立投诉举报公开电话或者投诉、举报公开电话无人接。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机构负责人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招商引资软环境影响,消极执法,不敢碰硬。

(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当前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对某一行为施行多种行政方式的屡见不鲜。同一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同一部门依据同一法律,在两地发生处理的结果是两样的情况,一旦此类事件出现将会影响劳动监察整体威信。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此无端造成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不规范。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说情时,

就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随意更改罚款数额,时有发生。另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善。存在特事特办情形,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人情难推却,执法难到位。到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时,如不统一着装、不配带统一标志、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及时制作检查记录或者笔录、对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及时归档,更时有发生。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及不规范性,已经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准确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包庇袒

护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问题依然存在。

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放松了对执法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理想信念

方面的教育,个别执法人员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利欲熏心,腐化堕落。

(五)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

薄,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了只引进、不监督,查处更难的困难局面,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久治不愈,劳动关系矛盾冲突不断。

问题的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要领导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只追求政绩,不考虑对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六)对用人单位管辖权的问题。一个中央级用人单位或者省属用人单位出现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其所在地的政府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没有权力进行处罚;在接到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到以上用人单位时,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未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之前,连进行调查都不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不能勒令制止。这个尴尬的执法困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三、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因素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综合问题。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在全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其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一)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是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根本因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决定了基层地方政府的决策导向。不少地方领导仍认为经济发展是硬指标,劳动关系是没指标。经济落后地区面对层层下达的招商引资指标,为了达到要求,就采取名目繁多的地方保护主义手段。基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此产生不敢查的顾虑。

(二)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是劳动保障违反行为的直接原因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观念淡薄、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差这三

大要素,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面临的现实基础。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惜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具体表现在:一是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反弹,屡禁不止。在“劳动用工展开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查处的违法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二是用人单位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这里既有用人单位受利益驱动的因素,也有用人单位受到不正当竞争挤压,造成价格扭曲的因素。三是劳动关系矛盾突出。一些地方建筑施工企业、餐饮服务和手工作坊等招用农民较为集中的行业,经多次整顿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

(三)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主要因素。

一是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方面,执法权越放到下面,受地方保护主义势力、招商引资软环境的影响也

越大,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方面,缺乏事前监督机制。许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是可以提前采

取防范措施避免的,仅靠劳动执保障监察执法的事后监督,难以奏效,应加强事前防范,预防为主。部门联动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这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行九部门联动,在对下发动和增强行动效果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但在日常执法中,还没有形成联动制度。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法制方面,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少,影响了执法力度。对用人单

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非法使用童工、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多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少,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责限期改,不能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