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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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建议规模 用地分类 一类工业 二类工业 三类工业 厂房形式 标准工业厂房 标准工业厂房 独立厂区 基本地块占地规模(公顷) 0.1—0.4ha 0.25—1.0ha 4.5—18ha 5.2.2 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2.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5.2.4 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和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厂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5.2.6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7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5.2.8 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用地与居住地段之间,必须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等地带,该用地内应绿化。

5.2.9 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大、中型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一般不宜少于两个。

5.2.10 工业用地的规划要求还应符合《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5.3 工业用地构成

根据不同类别工业性质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应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设施及道路、停车、卸货用地。 5.4 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符合表5.4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关于不同工业类别用地容积率下限的规定。

表5.4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用地分类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一类工业 二类工业 三类工业 ≥30且≤50 ≥30且≤45 ≤40 ≤2.0 ≤1.6 ≤1.0 注:工业区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取值一般低于上表数值。

5.5 配套设施

5.5.1 提供配套服务设施时,应综合考虑工业用地的位置、主要工业类别、工作人口的结构及环境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5.5.2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5.3 生活配套服务设施

1 大中型工业项目配套的居住设施应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配套居住用地应位于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区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应积极引导不同的中小型工业项目集中设置员工宿舍。无污染的工业用地内,如满足一定用地规模,且远离生活区,满足功能分区、消防及环境要求,根据用地条件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单位用地范围内建设少量值班宿舍。但需符合以下规定: (1)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2)应与生产区功能分工明确,建筑形式和风格应统一协调,且满足消防及环境要求;

(3)应同时符合二类居住用地(R2)的规划建设相关控制要求;

3 生产管理用房的布置,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对外交通联系方便和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 4 食堂应集中设置,应具备一定规模服务的能力,且位于污染源的上风向。 5.5.4 市政配套服务设施

用地及周边地段应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电话服务等公用工程设施以及存放与处理废物等设施。

1 配套的污水处理措施,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控制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地段的下游。

2 配套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厂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3) 燃煤锅炉房应有储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储煤与灰渣场地宜布置在锅炉房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配套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负荷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

4 配套的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的场所。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还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5 配套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且距主要用户较近的地段。 6 大型配套变电站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负荷用户,不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