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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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审议贷款的; (二)同意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审议通过贷款的; (三)未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的; (四)未明确签署审议意见的;

(五)擅自泄露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事项及结果的;

(六)未按规定对贷款的合规性、效益性、风险性等情况进行审议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审议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不包括个人按揭类贷款);

(二)审议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 (三)审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第七节 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书面信贷授权制度的;

(二)信贷审批意见优于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意见的; (三)未按规定对大额信贷业务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咨询或备案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同意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未通过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四)审批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 (五)审批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第八节 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写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整、有涂改现象的;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用途等内容与贷款审批的内容不相符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签订信贷合同,致使合同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的; (二)未签订信贷合同即发放贷款的。

第九节 违反贷款发放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新增(含收回再贷)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贷款未使用《贷款证》

的;

(二)《贷款证》贷款未上柜台办理的; (三)违规预收利息的;

(四)贷款出账用途与审批用途不符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即发放抵(质)押贷款的;

(二)贷款审批、咨询条件未落实或擅自变更审批、咨询条件发放贷款的; (三)发放贷款未转账进入借款人本人账户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发放贷款用于收回贷款利息的;

(二)发放贷款用于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 (四)发放贷款用于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

第十节 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对公司类贷款贷后检查未形成书面检查报告的;

(三)贷后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流于形式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发现违反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问题,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

(二)对抵(质)押品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风险增加的; (三)贷后检查弄虚作假的。

第七十九条 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他项权利证书、质押品、有价证券、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保管不善,出现缺损、遗失现象,导致重大资金风险或形成损失的;

(二)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涂改、拆换、毁损、丢失的。

第十一节 违反信贷资金收回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催收贷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