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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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减免债务人债务的; (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核销贷款,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的;

(三)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 (四)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五)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六)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七)以贷顶存、以票揽存、空库转存、人为月末冲高、篡改业务数据等各类虚增(减)存款的;

(八)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及职工宿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超控制指标,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财产进行投资或理财活动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等项目投入时,领导人员违规决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情节严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隐瞒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篡改检查事实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请示事项,领导人员不答复或不及时答复并对工作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关通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传达执行,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授权和转授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进行转授权的; (二)将权力授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 (四)授权内容不明确,或内容表述产生歧义的;

(五)对申请的授权事项未获得上级授权归口部门或授予权人(转授权人)答复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

(六)对授予权擅自做扩大化解释的; (七)其他违反授权和转授权规定的。

第四十条 单位、部门超越授权权限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对被授权下级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督时,发现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农村信用社签发或出具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合同及从属合同、资金业务协议、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合同、企业资信证明、存款证明、贷款承诺书、信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章 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应向合规部门咨询而未咨询,或对应提交合规部门审查的法律性文件而未提交合规部门审查,擅自对外签署法律性文件和办理业务,致使业务出现风险的;

(二)未依照合规部门的咨询、审查意见办理各类业务,致使业务出现风险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向法律部门咨询或提供虚假审查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