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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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

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穗府办[1984]5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6.07 【实施日期】1984.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被穗府办[1989]1号文《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代替)

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

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1984)54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 1 / 2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1983〕2号文件《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 》,根据我市情况,决定对平时使用人防工事的单位收取维护管理费,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范围

收取维护管理费是贯彻“以洞养洞”的原则,搞好平战结合和工事的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经费的措施。凡平时能使用的人防工事,各单位应尽量利用起来为生产、生活服务,发挥投资效益。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事开办工商企业(如商场、工厂、车间、冰室、仓库、旅店、招待所等),应报请区、局和市人防部门批准。凡对外营业有经济效益的,应向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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