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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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鲁财采[2015]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15〕10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从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重塑政府采购制度的高度,全面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依法、稳妥、有序进行。

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1 / 3

(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保2015年年底前全面推开。其他县(市、区)实施时间由各

市确定。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1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活动数据和资料。 2 / 3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找、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等职责。

第八条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该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发布。在设区的市级政府采购媒体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上传至该网站一并发布。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当公开;采用单一来源、自行采购方式(涉密采购除外)的,只公开采购合同;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需求、验收报告可不予公开,其他均应当公开。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