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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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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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 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管理

第七条 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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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臵票据的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建设厅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现场核查应包括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质量管理、技术能力等内容,核查意见应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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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应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并报建设部备案。

省建设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资质专用章与资质证书配套使用。

资质证书应注明检测机构的名称、检测类别、检测范围、适用地域和场所地址。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不申请延期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或者有效期延期的,不予批准;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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