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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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专属权,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属的权利。 6、 民事权利是否取得为标准

(1) 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 期待权,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7、 以权力发生的先后及相关关系为标准: (1) 原权,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 救济权,是原权利了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十九)民事权利的保护 1、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2、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 自卫行为: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 (2) 自助行为

(二十)民事义务的分类

1、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1) 法务义务,民法规定是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

(2) 约定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1) 作为义务,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2) 不作为义务,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二十一)民事责任的特征

1、 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 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3、 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 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有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二十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3、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二十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四)监护人的设立 1、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1)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 除父母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 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4) 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 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变更,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2、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自愿且得到相关组织的同意。

(2)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二十五)监护人的职责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 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六)监护的终止

1、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 监护人辞去监护;

5、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十七)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1、 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 2、 确定有关组织或机关的管辖权; 3、 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时间计算;

4、 在涉外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二十八)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1、 意定住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住所;

2、 法定住所。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 3、 拟定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二十九)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1、 自然人的失踪事实;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三十)宣告失踪的效力 1、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2、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3、 失踪宣告的撤销:

(1) 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 (2) 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

(三十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三十二)法人的特征* 1、 法人是社会组织;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 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十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1、 独立的组织; 2、 独立的财产; 3、 独立的责任。

(三十四)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十五)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 企业法人; 2、 机关法人; 3、 事业单位法人; 4、 社会团体法人。

(三十六)外国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3、 公法人与私法人; 4、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三十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1、 享有的时间不同; 2、 享有的范围不同;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三十八)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民事权利的范围一致; 3、 法人的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三十九)法人机关的特征

1、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2、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 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4、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 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四十)法人机关的构成

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1、 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他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 2、 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 法人的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行为进行监督的检查的机关。

(四十一)法定代表人的特点

1、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或者章程确立的; 2、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十二)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的条件 1、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 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 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三)法人分支机构的特质

1、 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似的特点 2、 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

(1) 它是法人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 (2) 它只能实现法人的宗旨,并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经核准登记进行活动; (3) 它的民称必须表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

(4) 他所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5) 它的管理人员不是由内部产生,而是由所属法人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