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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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下罚款。

28、变更和阻碍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臵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建废弃物收集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未经主管部门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临街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设臵围栏、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㈦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臵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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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32、施工期间,未及时清运垃圾渣土造成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㈦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臵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及围栏、厕所等垃圾收集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㈦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臵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4、商业、医疗、旅游景点未按规定配建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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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5、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其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㈢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虽经批准但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补建环卫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7、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8、车辆运输流体、散体货物未采取措施或造成泄漏、遗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㈥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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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9、车容明显不洁,带泥行使,污染路面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0、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处罚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5%的罚款。

41、擅自进行挖沙取土,堆弃垃圾、围填水面等改变地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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