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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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2.11.30 1993.1.1 2001.9.4 建设部门 建设部 2003.11.15 2004.2.1 建设部 2002.9.9 2002.11.1 规划部门 规划部门 规划部门 规划部门 建设部 2005.12.20 2006.3.1 建设部 2005.12.20 2006.3.1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国家工商行10 1987.9.5 1987.9.5 1998.12.3 工商部门 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管理总局 地方政府规章(1件) ) 序号 1 名 称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建设部门 配合 部门 省政府 2004.3.29 2004.5.1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处罚(61项) 1、随地吐痰、便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㈠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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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㈠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㈣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在市场外乱摆摊点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乱丢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㈣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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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公园、广场及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8、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屋顶及墙体吊挂、晾晒、堆放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㈢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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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以下罚款。

9、在临街建筑物墙上安装空调、遮阳棚未保持其安全完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设施、树木上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1、清洗修理车辆、收购废弃物造成污水外流或向外散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临街经营者进行店外经营或乱吊乱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3、未疏通、清掏厕所、化粪池,致使污物外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㈤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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