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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4]6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4〕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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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 2 / 4

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

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编制专项资金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三)审计厅负责对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察厅要加强对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种类数量和规模,完全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自治区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中央政策要求、自治区决定部署、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单一主管原则。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原则上由财政厅作为该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能协助管理。 3 / 4

(三)有限期限原则。设立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四)用途不重复原则。不得增设与已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范围相同相近的专项资金。

(五)统一审批原则。设立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批准。自治区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及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六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调研论证向财政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厅作为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提出申请。

第七条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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