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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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强力打造教育教学名师团队,重点选拔培养一批代表我省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名师,造就一批教育家,努力形成崇尚教育家、支持教育家、依靠教育家办学的局面,带动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与效益,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陇原名师”评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造就

学者型、专家型和导师型中小学教师为目标,以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为支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优秀教师队伍,为建设西部教育强省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第三条 “陇原名师”评选坚持面向教学一线,面向基层,公

开、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把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教学业绩突出,在同行、学生和家长及社会评价中有较好口碑和较高水平的教师评选为“陇原名师”,培养造就一批在全省

乃至全国有名的高端学科教学名师,发挥示范、引领、带动、激励作用,研究、总结和推广“陇原名师”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经验,打造在省内、国内有影响的教育家型教师,引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 “陇原名师”是甘肃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普通中小学校

在职在编专任教师设立的最高荣誉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陇原名师”作为本省教师的最高荣誉,从本届开始,

评选出的“陇原名师”将享受特级教师待遇。以往评选的“陇原名师”将重新发文,确定为特级教师,并享受其待遇。

第六条“陇原名师”荣誉称号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颁发

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

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淡泊名利,乐于奉献,深受学生、家长爱戴及同行的认可,在教育领域和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有情系陇原、爱岗敬业、团结合作、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可贵品质。

第八条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小学教师须取得国民教育

系列专科以上学历,中学教师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年龄从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教龄15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

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优秀”;特级教师,或近10年来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综合奖,或已被确定为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青年教学能手;已评为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现任校长在教育教学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参加评选,人数严格控制在总名额的5—10%。

第九条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重视德育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教学方法科学有效,形成自己鲜明的教学特色;对所教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业绩突出,在本地区和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和声望。

第十条 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

上。确实优秀的学校正副职领导与中层干部,参评时必须连续5年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高级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近10年来,主持过省部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

过鉴定并获奖,成果对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著作人或主要成员出版过具有较高专业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国家级1篇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第十二条 有强烈的专业发展需求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近5年

中,参加过省、市(州)教育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承担过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