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征求意见稿)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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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7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的平安工地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内涵】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的规范、有序有机统一的重要载体,不断深化平安交通的发展。

第四条【建设环节】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和示范创建,以及交工后“平安工程”冠名等。

第五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其他技术等级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并监督实施。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和示范创建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主要建设内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安全生产条件】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合同履约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安全风险预控】公路水运工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分区布设。在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闭合管理。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备,并制定专项方案、开展集中治

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管理】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合同段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建立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当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本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改进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评价结果应当报监理单位复核。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建设单位。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复核施工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责令停工,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对本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本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

查,每半年对本项目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对初次考核评价不达标、复评后仍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按照重大隐患报备的程序、时限,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安全监督抽查情况,每年应定期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结合建设单位报备的平安工地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定工程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具体抽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抽查情况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结果基本相符的,可认定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结果不符的,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评价抽查结果为准;与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结果严重不符的,直接判定为不达标,并严肃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应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示。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存在较高风险或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当重点抽查。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示范、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

施工期间,出现过一次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整改后不得评为示范等级;所有施工合同段总示范等级率不足50%的,项目不得评为示范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