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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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市场价与被征地拆迁人应承担的建安价之间的差价。 第十六条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屋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处理。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征地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征地拆迁人以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为期房,被 征地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征地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地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过渡期限从被征地拆迁人搬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统一复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统一安置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机、燃气移位费等,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搬迁激励措施:

(一)实行谁先腾空让房,谁就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 (二)签字、腾空让房奖励费:以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奖励起始日期为准,对在20日内签字、腾空让房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被征地拆迁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在1-10天内签字并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享受签字奖励

费2000元/户,腾空让房奖励费20元/平方米;

2、在11-15天内签字并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享受签字奖励费1000元/户,腾空让房奖励费10元/平方米;

3、在16-20天内签字并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享受签字奖励费500元/户,腾空让房奖励费5元/平方米。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具体标准见《金坛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四章 非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除集体公益事业用房的,由拆迁人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复建安置;不需要复建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后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需要复建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除营业用房,属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未到期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属永久性合法建筑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00%给予补偿。

第五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标准予以补偿。

对本办法附件二未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应当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原则,由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限期迁移。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用地单位深埋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征地调查进场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突击建设、栽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产权归属支付给合法产权所有人。产权不明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结算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征地拆迁人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

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金坛市征地房屋拆迁搬迁补助等费用的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产权户500元。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自行过渡的被征地拆迁户,按拆除房屋原面积每平方米3元/月计算。

三、对被征地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需过渡的按两次计算;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按150元/台标准计算,需过渡的按两次计算;燃气移位费,凭发票足额支付。 附件二:

金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