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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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5]2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5]20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 1 / 2

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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