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精要法律问答200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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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企业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100、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被处以高额罚款,承包人有何措施保护自己? 答:(1)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2年1月1日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统一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标准,取消了“优良”的标准等级;

(2)2003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一律适用“合格”和“不合格”新标准,合同约定达到“优良”标准的条款无效,只要验收合格,即达到合同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发包人以此为理由进行高额罚款,施工单位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该条款无效。

(4)该内容与建设工程要求达到“鲁班奖”、“白玉兰奖”等约定有所不同,这种获奖约定,实际上是约定建设工程质量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有约定从约定。

101、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获得“鲁班奖”或“白玉兰奖”等奖项,如果最终没能获得,承包人面对高额罚金怎么办? 答:(1)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获得“鲁班奖”或“白玉兰奖”等,说明双方约定的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2)没有获得“鲁班奖”或“白玉兰奖”等,合同约定的发包人高额罚款,实际上是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可以研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投标文件没有编制创优费用,而施工合同虽有获奖条款,但没有创优费用补偿或奖励,承包人可以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

(4)请求撤销或变更的期限为一年,字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102、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总包人有哪些过错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1)总包人参与了指定分包,收取了管理费;

(2) 总包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103、工程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有何区别?

答:(1)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2) 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发包人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

(3)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4)质量保证金一般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应返还,质量保修金按照行业惯例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至24个月返还。

104、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何区别? 答:(1)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合同约定;

(2)缺陷责任期主要是针对质量保修金的保留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保修金足额返还。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发包人维修或委托其他人维修的,扣除维修费用后返还;

(3)质量保修期是法律法规设定的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正常使用的最低保修年限,一般要大于缺陷责任期;

(4)即使缺陷责任期届满,但是建设工程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义务。

105、施工单位如何承担保修责任? 答:(1)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施工单位是包修义务人,但承担保修义务并非一定要承担保修费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所致,其应当无条件承担保修义务和保修费用;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后,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建筑材料和设备配件造成质量缺陷的,如果由施工单位采购的,自行承担保修费用,如果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费用;使用不当、第三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建筑物质量缺陷的,不属于保修范围。

106、工程完工但未经过验收,承包方如何处理发包人“擅自”使用?

答: (1) 不与建设单位签订任何使用完工工程的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文件;

(2) 发包人提出提前使用,承包人必须坚决拒绝,并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发包人;

(3) 对发包人提前安装机器设备,搬进入住等使用行为进行拍照和摄像,必要时进行公证。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提前使用,或以默示的方式允许发包人提前使用,则对发包人已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能免责;同时,对发包人转移占有视为工程竣工日期也可能产生争议。

107、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验收没有通过,承包人是否还应承担质量问题?

答:(1)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是发包人放弃验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权利,可以视为质量合格;

(2) 如果是因为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验收没有通过,承包人不需承担责任,如何因其他原因或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导致不能验收,则不能适用该条款;

(3) 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经过验收,或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08、什么是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

答:(1)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实际上是承包人按照工程项目的统筹方法设计的,而非工程量施工时间简单累加;

(2) 在施工进度计划的网络图中,根据施工统筹安排,有的施工项目耽搁、延误、增加天数,必然导致整个项目的工期增加天数,则这个施工项目环节工作就是关键环节,多个关键环节组成的线路就是关键线路;

(3) 关键线路只与施工项目的统筹方法有关,与是否重要无关。

109、未取得施工取可证,对工期起算有何影响? 答:(1) 发包人有开工指令或开工通知的,以开工指令或通知记载的日期为工期的起算日期;

(2) 发包人没有开工指令或开工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工期的起算日期;

(3) 以上两项均没有的,以施工单位实际进场占地的日期为工期的起算日期。

110、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答:《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1、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事实,承包人如何履行催告义务?

答:根据《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均有通知的义务。

112、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常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