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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台州市区“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重点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台州市区“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重点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09〕4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台州市区“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项目实施差异化管理,下列项目列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一)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性办公用房;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文化、医疗、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城市主干道临街项目; (四)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品性办公(含商业办公)用房; (五)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广场、绿地和公园; (六)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的居住小区; (七)用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内容:

(一)环境艺术设施。包括城市雕塑、室外壁画、文化长廊、环艺小品、具有艺术造型的城市家具(广告牌、座椅、公用电话、车止石、标识系统等,下同)、市政配套设施(围墙、地下室出入口、通风口、变电箱等,下同)的艺术装饰等;

(二)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艺术馆、图书室、阅览室、艺术创作室、艺术博物馆、文化俱乐部、画廊、室内外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露天表演舞台等;

(三)政府性公共文化艺术推广活动。包括艺术展览、艺术比赛、艺术沙龙、对外艺术交流和文化演出活动等;

(四)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动和以认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

前款中,第(一)项为必须实施内容,第(二)、(三)、(四)项为选择性实施内容。 业主单位开展或者建设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内容的其他项目,须经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艺术委员会认定,并报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纳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内容。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实施内容纳入规划管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规划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 重点项目的“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纳入《规划选址通知书》或者规划条件。

第六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有“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题设计章节,对整个场地公共空间提出整体公共艺术策划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场地建筑风格、环境特点及周边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进行分析,提出公共艺术的文化主题和风格定位;

(二)确定城市雕塑、室外壁画、环艺小品的位置,并进行体量分析;

(三)对场地内需要进行艺术造型或者装饰的城市家具和市政配套设施提出意向和建议。 第七条 规划管理机构在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当通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参加。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对“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题设计章节的审查书面意见交规划管理机构,由规划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意见。

前款的百分之一管理机构,椒江、台州经济开发区片区为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黄岩、路桥片区分别为黄岩、路桥规划管理处。

第八条 重点项目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市建设规划局行政审批处或者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政务受理中心)应当将“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题设计章节送百分之一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结论和下一步公共艺术设计要求送交规划管理机构,由规划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

第九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将公共艺术设计纳入环艺设计方案一并设计和报批。需要参照《台州市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环艺设计招标的,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和确定由招标人、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共同完成,重点考察环艺设计团队的公共艺术专业人员构成和相关设计经验。

第十条 公共艺术设计内容包括:场地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分析、设计创意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各节点效果图(城市雕塑、室外壁画、文化长廊、城市家具的艺术造型、环艺小品、市政配套设施的艺术装饰等)、投资估算等。

第十一条 环艺设计方案要求在建筑施工图报审时同步上报,由建设单位、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共同召集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评审专家由艺术、规划、建筑、园林等方面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公共艺术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后报百分之一管理机构,由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筑壁画和特殊造型工艺要求的艺术设施需要制作模型并在项目结顶前单独报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必须负责全程艺术监制,保障艺术品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审批的公共艺术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并组织制作和实施。

经审批的公共艺术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设计人在原创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备案;突破原创进行修改的,应当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构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内容纳入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具体由规划管理机构牵头,百分之一管理机构参加,按审批的公共艺术设计方案或者模型对公共艺术设施进行验收,并由百分之一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