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乱象整治!财金23号文剑指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融资违规行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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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银监发[2015]43号《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w 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以其作为未来还款的主要保障,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2017.03.11银办发[2017]48号《关于做好2017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w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w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017.04.07银监发[2017]6号《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w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w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违规政府性债务。

2017.04.26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w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2017.11.22 银监发[2017]55号《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

知》:w 七、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2018.01.08保监发[2018]6号《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w 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w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w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w (保险机构)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w 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2018.01.12保监发[2018]9号《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w 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2018.3.28 财金[2018]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w 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w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w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w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w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w 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w 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w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w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w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参与地方建设项目,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w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w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w 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w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w (政

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w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w 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w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w 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w 国有金融企业…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w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w 严禁(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w 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w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用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利益。国有金融企业…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