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框架与深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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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深度: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上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东源总规,附近控规)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现状权属图) (三)人口分布现状;(现状人口资料)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现状建筑情况)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现状调研)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现状调研+现状资料)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土地经济资料)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和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者,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会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