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修订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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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一是适当增加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规划设计变量的自主权;二是发挥市(州)局项目监管的作用,将大部分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权下放市(州)局;三是严格控制规划设计变更总量,对预算调整累计达到总预算30%以上的规划设计变更,须重新编制规划设计和组织财政投资评审。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界定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的范畴,其中将按工程变更内容划分变更类型简化为按预算调整划分变更类型,同时对变更审批程序作了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制定依据增加了《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一)一般变更中,“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修改为“项目建设规模不变,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累计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三、第五条(一)一般变更中,“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修改为“3.累计预算调整不超过原批准工程施工费预算10%(含10%,

土地平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及其它工程之间调整的不重复计算,下同)的工程变更。”

四、第五条(二)较大变更中,“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大于13.33公顷(200亩)但不超过33.33公顷(500亩)。”修改为“1.项目建设规模不变,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累计调整地块面积大于13.33公顷(200亩)但不超过33.33公顷(500亩)。”

五、第五条(二)较大变更中,“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大于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但不超过10%。”修改为“3.累计预算调整超过原批准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0%但低于30%。的工程变更”,将“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5%。”删除。

六、第五条(三)重大变更中,“2.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公顷(500亩)。”修改为“2.项目建设规模不变,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累计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公顷(500亩)。”

七、第五条(三)重大变更中,“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内部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10%。”修改为“5.累计预算调整超过原批准工程施工费预算的30%的工程变更。”,将“5.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

程原批准预算的5%。”删除。

八、第六条增加“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的内容。

九、第七条(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中,“……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修改为“……及时上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第七条(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中,增加“发生第五条重大变更第5种情形的,必须重新编制规划设计,按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和审查,重新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重新进行投资评审后,不得再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内容。

十一、因重大变更划分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改变,删除原第九条。

十二、“第十条 重大变更申请批准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提交以下资料”修改为“第八条 申请规划设计变更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提交以下资料”。

十三、增加“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上报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十四、因重大变更审批程序中对预算调整超过30%的变更作了规定,删除原第十条中“ 规划调整占原规划30%以上的,需重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文本、预算书及图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