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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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收集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电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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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地震局会同省消防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组织方案如下表:

应急队伍资源及组织方案

人员抢救 队 伍 工程抢险队 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 伍 医疗救护队 伍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 队 伍 先期处置队伍 社区志愿者 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省地震救援分队 省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国家和邻省 地震救援队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消防部队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和省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 救援队伍 附近军队医疗队 其它后备医疗队 省急救医疗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 邻省地震局 应急队伍 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 邻省地震局和建建设部建筑物安全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鉴定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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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门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机场及其它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

6.2.4 电力保障

电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织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贸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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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武警部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2.8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求平衡。 经贸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由省财政承担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省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涉外事务

有关呼吁和接受外援工作,按《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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