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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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确保地震(含火山灾害,下同)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当地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全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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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2.2 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汇集地震灾情速报,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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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省地震监测中心、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开展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经省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通报预测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开展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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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1.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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