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职称评审要求及赋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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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评价水利系统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经济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经济专业的经济计划、物资经济、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经济管理与经济研究、经济监督、水利经济、综合经营、综合计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经济计划

从事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工程预算定额管理,生产调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物资经济

从事物资供应、物资(含机械设备)管理、物资储运、产品(包括商品)供销、房地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人事劳动工资管理

从事劳动工资管理、劳动组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管理、劳动保险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济管理与理论研究

从事技术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经济的基础理论研究、经济法规政策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对外经济贸易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济监督

从事工程监理、财务监督、经济监察、物价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水利经济

从事水利工程经济、水利工程费用、水利工程效益、水利工程经济效果评价、水利工程财务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综合经营

从事水利渔业、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运输业、旅游服务业、信息咨询等综合经营项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综合统计

从事生产统计、工程建设统计、物资材料统计、人事劳资统计、计划统计、综合经营统计及其它国家统计规定的统计项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高级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本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

2.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经济师。

3.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合格证书。

六、评审条件

(一)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经历与能力要求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建设任务,参加过重要项目的经济论证,经济、管理理论研究,经济、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且本人在项目中起到主要作用。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或管理过部直属单位的计划、物资、劳动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专业部门工作;或主持部直属单位所属基层单位(县、处级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经济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经济效益的提高及科学管理做出了显著贡献。

(3)应用现代经济科学方法和管理手段,主持制定本单位(相当大型企业)的计划、物资、劳动工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科学管理的明显效果,并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参加国家或省、部级新开发工程、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及各种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并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奖项目、开发项目的效益、价值等准确评估的能力。

(5)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各类统计业务工作,能拟定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系统的统计调查,或能独立地对专项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对各项专业工作现状和发展做出科学的预测。

(6)独立解决本专业中重大技术问题,具备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具有综合分析工作情况,进行本专业调查、分析、决策及评估预测的经历。

(二)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二等奖1项或其它等次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3)主持制定对本专业或本岗位有指导意义的全面性业务工作计划、物资、劳动工资、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的建设规划、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达到部系统内先进水平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4)圆满完成各项职责,在本单位(相当大型企业)的经济计划、物资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经营管理、企业管理、人事管理、经济监督、经济理论研究等方面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在主持开发、组织推广与应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中取得明显成效,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5)掌握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6)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本专业经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或主笔编写的本专业重要经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7)在本专业编研工作中,公开或内部出版具有较高编研价值的本专业资料或文件资料20万字以上。

(三)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5)主笔撰写的经验总结、调研报告、可行性报告、发展规划等4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