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增值税争议处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第六部分,增值税争议处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bed9325192e45361066f5d7

八十八、未及时认证的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争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文件的规定,

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扣减。

所以,该企业开具已超过180天认证期的专用发票的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也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八十九、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厂家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