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机房蓄电池组通用技术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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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组通用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2 本规范文件提出了对变电站的蓄电池组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 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试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1.5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如有与本规范书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列出。如果没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写明为“无差异”。

1.6 本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7 本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8 供方职责。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2) 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3) 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4) 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5) 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6) 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7) 如标准、规范与本规范的条文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

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8) 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9) 现场服务。 2 技术要求

2.1 引用标准

表1中所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基本条文。在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表1 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标准(文件)号 GB 4208 GB 7251.1 GB/T 3859.1 GB/T 7261 GB/T 17478 GB/T 2900.11 GB/T 17626.2 GB/T 17626.12 标准(文件)名称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 成套设备 半导体变流器 基本要求的规定 继电器及继电器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低压直流电源设备的性能特性 蓄电池名词术语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表1(续)

标准(文件)号 GB/T 19638.2 DL/T 637 DL/T 459 DL/T 5044 DL/T 724 DL/T 5136 DL/T 5137 DL/T 1074 DL/T 857 生产输电[2003]95号 生产输电[2003]29号 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 国调[2005]222号 《直流电源系统管理规范》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 标准(文件)名称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 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用整流逆变设备技术条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 《关于印发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的通知》附件9 2.2 通用要求

2.2.1 主要技术参数 (1)2V蓄电池

单体电池额定电压:2V。

单体电池浮充电电压:2.23V~2.27V。 单体电池均衡充电电压:2.30V~2.40V。 单体电池放电终止电压:≥1.8V。

电池容量550AH及以上(10小时放电)

电池尺寸:241*171*330mm(参考国际通用标准)

电池生产厂家应为国际知名企业的优质产品,并在多国的10年以上的良好使用记录。

2.2.2 主要技术性能

蓄电池应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槽、盖、安全阀、回流条、端子、电解液等组成。蓄电池结构应保证在使用寿命期间,不得渗漏电解液。

蓄电池间接线板、终端接头应选择导电性能优良的材料,并具有防腐蚀措施。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蓄电池必须采用全密封防泄漏结构,外壳无异常变形、裂纹及污迹,上盖及端子无损伤,正常工作时无酸雾溢出。

当环境温度在-10~+45℃条件下时,蓄电池性能指标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0~25℃时的浮充运行寿命应不低于18年。

蓄电池组容量按规定的试验方法,10h率容量应在第一次充放电循环时不低于0.95C10,第五次循环应达到C10。

蓄电池使用期间安全阀应能自动开启闭合,闭阀压力应在1-10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10-49kPa范围内。

蓄电池组通用技术规范

蓄电池除安全阀外,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蓄电池以30I10的大电流电流放电1min,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蓄电池封置90天后,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5%。 蓄电池的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蓄电池正负极性及端子应有明显标志,蓄电池极性应与极性标志一直。正极板厚度应与使用寿命相适应,不得低于3.5mm。

同一蓄电池组中任意两个电池的开路电压差,在环境温度5~35℃条件下完全充电后静置24h,对于2V单体电池不应超过30mV,对于12V单体电池不应超过60mV。

两个蓄电池之间连接条的压降,3I10时不超过8mV。

蓄电池需具有较强的耐过充能力和过充寿命。以0.3I10电流连续充电160h后,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应低于210天;1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应低于180天。

蓄电池组的绝缘电阻,直流母线电压为220V 的蓄电池组不小于200kΩ;电压为110V 的蓄电池组不小于100kΩ。

蓄电池可90度倒放使用。

蓄电池自放电率每月不大于4%。

蓄电池在-30℃和65℃温度范围内时,封口剂应无裂纹和溢流,密封性应符合规定要求。 80%放电深度的循环寿命大于1200次。

防酸雾性能应满足完全充电后的电池以0.2I10电流连续再充电4h,PH值应呈中性。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不应内部爆炸。

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内阻值,应与实际测试的蓄电池内阻值一致,允许偏差范围为±10%。 蓄电池组应考虑装设蓄电池管理单元的位置。 蓄电池组应提供80%额定电压的接线桩头。

2.3 其他要求

2.3.1 蓄电池组屏柜(支架)

蓄电池组安装方式采用组屏或支架安装方式,300Ah以上蓄电池组应采用支架安装方式。

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并防止滑动,安装的蓄电池组应排列整齐、标识清晰、正确。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即蓄电池间距不小于15mm,为方便测量,竖放蓄电池与上层隔板间距不小于150mm;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工作正常。)。

应能足够承受蓄电池组重量,在基本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蓄电池组应有抗震加固措施,并满足GB 50260中的有关规定。 3 试验

蓄电池组均应按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现场交接试验。现场交接试验可与用户协商进行。

蓄电池组的各主要部件应进行材料试验,以确认部件和材料是否有缺陷,并应检查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是否满足本规范书要求。

蓄电池组应在工厂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设备功能的完好性、适应性和满足本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工厂(现场)验收

4.1 技术服务 4.1.1 概述

4.1.1.1 卖方应指定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买方的工作,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买方应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4.1.1.2 买卖双方应该根据施工的进展通过协商决定卖方现场派出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4.1.2 任务和责任

4.1.2.1 卖方指定的现场派出人员,应在合同范围内与买方充分合作与协商。双方的现场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4.1.2.2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

4.1.2.3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有义务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1.2.4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应满足买方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4.1.3 质保期

卖方应提供5年的质保期。 4.2 设计联络会

4.2.1 为协调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在签约后的3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 4.2.2 设计联络会内容:

1) 确定布置尺寸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布置。 2) 复核并确认设备的主要性能和参数。 3) 检查质量保证程序及质控措施。

4) 确定土建要求/运输尺寸和质量,以及工程设计的各种接口的资料要求。 5) 讨论交货程序。

6) 讨论监造、工厂试验及检验问题。 7) 讨论调试及验收试验。

8) 买卖双方提出的其他内容。 4.2.3 双方应做好各次联络会议纪要,包括讨论的项目、内容和结论,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监造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买方后的检验。

监造人员有权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时,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

若买方不派或未按时派遣监造人员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相关通知后,自行组织检验。 为对合同设备进行实地了解,卖方应在本厂内组织一次对买方的培训。 1) 监造范围如下: a) 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b) 包装、装运。

2) 卖方应向监造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a) 合同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