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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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 阅读次数:12作者:时间:2015-11-27|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有追索权)

编号:

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 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 (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

“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

“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

“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

“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

“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

“指定账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第二章转让标的

第 2 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将其作为原债权人而在销售合同项下就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中称“交易债权”),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乙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转让”)。

本条前款所定义的“交易债权”除包括该款所述的款项及费用的全部债权之外,还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在销售合同项下现时及以后所享有的以下全部权利和利益(如有):

(1)向债务人直接收取交易债权项下应收款项,以及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述款项最终的所有权人而保留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2)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 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给予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3)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4)就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给予豁免或延期等权利;

(5)在交易债权项下设定的以及以保障交易债权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保、保险、预付款、所有权保留、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融资租赁、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以及从属于应收账款债权或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本项述及的各类权益在本合同中称“担保权益”);

(6)对交易债权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7)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由交易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为避免歧义,甲乙双方兹此确认:甲方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不转让给乙方而仍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转让额度

第 3 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兹此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小写:RMB 元)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在本合同中称“转让额度”),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转让额度有效使用期间内,乙方提供的转让额度种类为下列第种类型:

(1)循环额度。转让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但在任何时点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各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本金未清偿余额总计不得超过转让额度,对于超出部分乙方有权拒绝受让。

(2)非循环额度。转让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再使用。

第 4 条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转让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在本合同中称“转让额度有效使用期间”),即到期日为年 月日。上述期间届满后仍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甲方如需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继续使用本转让额度,则须至少在期间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关于延长转让额度有效期间的书面申请和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延长转让额度有效期间的申请。

第四章转让价款

第5 条甲乙双方同意,转让交易债权的唯一价款(在本合同中称“转让价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等于销售合同项下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贴现后的净值。

(2)等于销售合同项下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的 %,

利率以本合同签订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或BPs)。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结息,甲方授权并委托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1)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 (3)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

第五章转让程序

第6条甲方须在每一笔交易债权预定的转让日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拟转让的交易债权的下述文件及资料(在本合同中称“转让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收或要求甲方重新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或转让文件:

(1)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2)甲方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3)甲方届时有效的、已通过登记机关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检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4)甲方届时有效的、已通过发证机关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检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5)甲方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6)甲方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甲方注册资本已获缴清的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甲方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7)甲方董事会或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交易债权及授权签署本合同的董事会或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决议的原件(需盖有甲方的公章);及

(8)若销售合同的买方(债务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甲方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债务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债务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b)债务人届时有效的、已通过登记机关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检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债务人的公章证实其与原件相符;及

(c)债务人届时有效的、已通过发证机关在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检验的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