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反洗钱局函、批复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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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划分标准,没有总部或总部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应自行制定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风险划分标准。对于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风险划分标准的问题,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如果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总行暂无发布金融机构客户或账户风险划分标准的计划。 四、《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办理新业务。

对私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交易币种为外币时,金融机构按照外汇局按月公布的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

六、金融机构已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满足《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原则上不要求金融机构进行补登记。但如果金融机构在《管理办法》生效后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属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进行信息的补登记。

原则上,身份基本信息包含的项目属于必须登记项目,但客户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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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该项目的除外。如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客户不要求登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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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38号)

中国银行法律与合规部:

你部《关于对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第九条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二十六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据此人民银行负责接受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支机构包括从县级到省级的各级分支机构。你行总行机构的相关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

(二)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按照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对所涉及的交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三)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规定名单中的个人和机构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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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过程中发现的特定范围的可疑行为。

上述报告要求既涉及金融机构确定客户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形,也涉及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交易对手和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还包括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特定的客观情形。

三、你行分支机构可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规定的可疑交易,并在传输渠道允许的情况下报送该可疑交易的电子文本,具体报表格式另行确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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