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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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务档案装盒。档案装订、护封后应及时装盒。档案盒封面写清事务所名称、档案类型(验资或审计)和年号;档案盒脊部写清档案类型、年号、档号、卷数和盒流水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的码放。档案盒应以档号从小到大、从上往下、从左往右的顺序码放,档案码放不得过挤,方便于档案的借阅和整理。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

1.业务档案上柜存放后要妥善保管。为了方便使用,不同种类(审计或验资等)的档案应相对集中存放;档案柜上应插有注明柜号、档案种类、年号、档号的卡片;对于档案较多的事务所应做档案查找索引,该索引只要包含档案(审计或验资等)的年号、柜号、层号,有些比较特殊的档案需要单独存放的,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2. 电子档案的保管。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的业务档案,本单位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为便于复核,可以将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打印等方式,转换成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同时,单独保存这些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每年度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汇总全所的电子文档进行刻盘归档,按类型、年份、档号集中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业务档案的借阅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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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非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然后在档案管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阅。借阅后应及时归还,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周,自借阅当天起算。

2.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有关情况,应同时出示介绍信和能够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办理查阅手续。

3. 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出示介绍信和能够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办理借阅手续。

4. 在不损害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和损害独立性的前提下,本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客户获悉部分档案的内容,经办人员需说明合理的理由和提供介绍信、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5.借阅档案时,借阅人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原委托方商业机密,也不得外借他人。

6. 档案借阅人应当保持案卷整洁,不得勾画、涂改、伪造、拆页,损毁和丢失,不得擅自抄录、复制,确需抄录、复制的,应征得本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并在抄录件、复印件上注明来源。

第十四条 业务档案的归还

1. 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检查档案的完整性,档案收回后,借阅人要办理退还手续。对于逾期未归还的档案,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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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向借阅者追索的权利,没有追索到相关档案的,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处理。

2. 归还的档案若出现损坏、涂改、拆页等现象,档案管理人员应要求借阅人恢复原样,必要时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说明原因并由责任人签字盖章、档案管理人员和本单位领导签字后存档,并追究借阅人的责任。

3. 借阅人员若将档案丢失,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说明原因,由责任人签字盖章、档案管理人员和本单位领导签字后存档,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业务档案的拆卸。业务档案装订后不得随意拆卸,如因业务报告的补充、修订等原因确需拆卸的,须附上“业务档案更改说明”,按规定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拆卸并及时装订。

第十六条 离职员工档案清理。当业务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清理有关业务档案,并在其流程表上签署意见;若存在欠交工作底稿或未归还业务档案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催其及时上交;若已将责任转移给其他员工的,应办理转借手续;如已丢失的,按档案丢失制度处理。未查清前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业务档案的销毁

1.自出具报告日起,本单位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业务档案删改或者销毁。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档的永久性档案如包括以前年度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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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应视为当期取得并保存十年。如该资料在某一个审计期间被替换,该资料从被替换的年度起至少保存十年。

2.保存期届满后,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销毁意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后销毁并进行监销。

3.审计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应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4.监销人员在档案销毁前,应认真审查、核对档案销毁清册;档案销毁后,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书面销毁意见、档案销毁清册和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件应作为永久性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事务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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