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处置的调查和思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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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处置的调查思考

纪检监察问题线索,是指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是办案工作的源头。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充分挖掘问题线索的重要信息,是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基本保证,是深挖细查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

存在问题

问题线索可查性较低。由于多数干部群众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在提供行为人腐败问题线索时,很难把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重点。有的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缺少违纪违法行为要素,纪检监察机关很难从中找出查办的针对点。如,某信访举报电话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有干部在超市使用大额购物卡,但并没有说明其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所购物品等相关要素。又如,有的干部群众反映问题仅凭个人情感,不从实际出发,夸大事实、添油加醋,反映的问题无实质内容,成案率不高。

问题线索被搁置积压。受社会风气影响,有的地方错误地认为查处自己的干部,是给当地形象抹黑。为此,有的问题线索被暂存后,便没有对其进行定期倒查梳理,被长期搁置,造成问题线索积压,错过了初期查办的有利时机。特别是有的涉及本级管辖的问题线索,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经常以维护关系、方便办事、方便争取项目资金等名义,无原则

地保护干部、搁置不报,最终导致案源线索流失;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与被举报对象关系较好,存在私自将线索“揣兜”现象,甚至私下通报、跑风漏气。

问题线索处置程序不规范。当前,问题线索处置分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尽管制定了相应的处置标准,但适用于问题线索处置的规章细则并不具体,尤其是一些基层纪委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流程设置和操作细则,难免出现操作程序和处置方式“五花八门”,甚至有些问题线索的界定受到个人感情色彩影响,导致处置方式应用不当。如,某基层纪委对严重违纪问题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虽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很难对腐败行为形成震慑,反而打草惊蛇,导致证据被隐藏或销毁,最终未能成案。

问题线索被多部门重复核查。有的群众担心自己举报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将问题向纪检、检察、公安等部门多头或重复举报,甚至越级上访举报,导致上述部门在收到群众举报材料后,重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调查核实,造成审查调查过程中资源浪费。另外,有的承办部门在重复处理同一问题线索时感到无所适从,如果方式不当,则会影响整个问题线索处置流程和工作质效。

主要原因

问题线索提炼分析不全面。有的地方或部门在处置问题线索时只停留在其表面所反映的问题,特别是涉及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的问题线

索,没有组织对原始线索进行认真提炼和分析,丢失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致使有的有价值的问题线索被暂存或作信访了结处理,甚至有的被当成无价值问题线索处置。

问题线索管理机制不健全。当前,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的管理仍沿用老一套模式,没有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一方面,用于管理问题线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大部分地方的规章制度都是三言两语概括,较为含糊;另一方面,在问题线索被多头受理、分散处置的情况下,问题线索合作共享机制没有有效利用起来,各自为政现象普遍。为此,有的问题线索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甚至可能造成问题线索失管、失控。

问题线索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受理、交办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未能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起到有效监督作用,特别是在问题线索受理方面明显乏力。一些地方由于受问题线索来源多样性的影响,对有的问题线索监督处于真空状态。如,一些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于涉及有关领导干部,被个别办案人员隐藏不报;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收到的信访举报不报告组织,私自处置,甚至有的成了被用来索要好处的筹码。

对策建议

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全面整合执纪执法机关力量,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问题线索实行定期移送、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