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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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

第十七条 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新生高考录取简明登记表为准,凡与此不相吻合的均属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校医院复查,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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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向、委培者; 3、专升本者;

4、应予退学或因学习成绩差需试读者; 5、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二十一条 单独招生专业(职高对口、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以及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在同类专业、同一录取批次间转专业。独立学院的学生只允许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各专业转出(入)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

2、各学院每年12 月初公布本院所属各专业可接收校内转入学生的名额、条件以及考核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各专业可允许转出学生的名额。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于每年12月底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拟转入学院考试(考查)并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在下学期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5、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6、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进行专业异动者,退回所录取专业,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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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本校者;

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6、应予退学者; 7、独立学院的学生; 8、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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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入我校,须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组织的转学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学生本人转学申请报告;

2、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并编有文号的公函(报告); 3、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并编有文号的公函(报告); 4、转出学校院(系)党总支有关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意见;

5、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成绩单须加盖所在院和学校教务处公章);

6、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7、学生最近的体检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某些相同课程学分可以顶替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其余则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转专业和转学学生原则上不延长学习年限。

五、退学、试读与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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