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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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DR—2012—001004

市中政发[2012]2号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现将《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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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重点

坚持招商引资与加快城市转型示范区建设相结合,突出重点产业,强化产业链招商,实行定产业、定产品招商,招引高端产业链项目和我区产业链环节缺失项目;坚持招大引强,以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0强和跨国公司、央企为引资重点,着力引进新型化工新材料、新型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医药、战略型新兴产业、机械制造产业、现代服务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项目评估会审制度,严把产业产品、投资强度关口,重点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财政税收贡献大的好项目、大项目。

第三章 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方式(租赁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采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最高年限为50年。 — 2 —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和对财政贡献的情况,经政府批准,从区财政设立的“产业转型发展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由区财政局及时书面告知区国土资源分局,并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确定,是否可抵押融资贷款,但均不得出租、转让。

(三)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行业100强企业和跨国公司、央企的主导产品项目,外商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壮大我区支柱产业、增补延伸产业链条的生产项目,区政府从设立的“产业转型发展基金”中最高可拿出与区级土地纯收益等额的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用地指标。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并且当年投资完成50%以上,区政府从设立的“产业转型发展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最高可拿出与区级土地纯收益等额的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六)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和我区产业链环节缺失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和项目用地。

第二条 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缓。

(一)外来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下限收取;区级及区级以下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国家法定的收费除外)全征全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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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运营后3年内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后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二)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1亿元以上的,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综合开发费实行先征后奖,按征收金额的80%予以奖励,基础建设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实行先征后奖,按征收金额的50%予以奖励。

(三)支持投资者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多层厂房,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容积率标准达到0.6以上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引进区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1亿元以上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后两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部分,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凡新上外来投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年内全额优惠扶持。

第四章 公益性、服务业等项目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来投资建设知名学校、医院、幼儿园、老年服务中心等公益性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条 外来投资建设公用基础设施的BT、BOT、TO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