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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

第四十五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7米;尚未确定河道蓝线的,退规划河道上口外缘不得小于17米;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6-2)

第四十九条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米。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幼儿园、托儿所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五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的一半(W/2)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2+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2+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6-3。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临向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向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五十二条 在建成区内一般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的容量、间距、退让、高度的规定。

2、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等鉴定证明。 3、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第五节 建筑基地绿地

第五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满足表14的要求。

表14 绿地率一览表

注:①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②属于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除工业项目外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③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其绿地率应不小于35%。 第五十四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居住用地内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8。 第五十五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

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第五十六条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居住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第六节 建筑基地出入口

第五十八条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第五十九条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较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第六十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表15要求。

第六十一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桥梁、隧道、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表15 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米)

第七节 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六十二条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16。

表16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①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②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第六十三条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7规定。 2、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表17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

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第六十四条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18。

表18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第六十五条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16、表17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足停车位。 第六十六条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16、表17的规定。

第四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一节 居住区分级与用地

第六十八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9的规定,其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以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19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第六十九条 居住区规划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第七十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应包含附录B附表B3所列项目。

第二节 住宅规划

第七十二条 在住宅规划中,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计算层数时,应参照以下内容:

1、阁楼的计算方式:阁楼为可辅助居住的,住宅坡屋顶之内部空间,住宅顶层阁楼有独立入口的计为一层;阁楼中高度超过2.2米的部分,平面投影面积若大于标准层面积1/3,阁楼须计为一层。 2、住宅底层兼做存储空间的,当层高超过2.20米时,计为一层。

3、住宅层数不计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内。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第七十三条 在住宅规划中,当住宅建筑附建公共用房时,应参照以下内容:

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且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及其它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七十四条 城市居住区应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七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B表B4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B表B5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第四节 道路规划

第七十七条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第七十八条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七十九条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八十条 进入组团的道路,应有利于居民出行,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八十一条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第八十二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八十三条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第五节 公共绿地规划

第八十四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第八十五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八十六条 集中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其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并能同时满足表20的规定。

表20 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要求

第八十七条 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21的规定,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附录C之C8的规定。

表21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 L 2 ——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S 1 ——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 2 );

S 2 ——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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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道路广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八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规划除符合表2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主干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公共建筑出入口数量。

3、次干路两侧可布置公共建筑,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4、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第八十九条 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路自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5米。

第九十条 平交路口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一块板、两块板道路或主干路不小于30米;次干路不小于20米;支路不小于12米;其它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对于三块板、四块板道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

表 22 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