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722ddf3f90f76c661371af2

2、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第十八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5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20%(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5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须能满足被遮挡建筑最底层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符合以下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宅建筑(不含高层)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可按表6计算。

表 6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

注:①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

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住宅建筑。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筑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第二十三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5)

1、正南北向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1.5执行(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荫的遮挡高度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6-1)。

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南侧垂直(夹角> 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

3、“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2、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第二十二条计算确定。 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第二十五条 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小区级以上(含小区级)道路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遮挡其它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被其它

建筑遮挡;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规定。

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表8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③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④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临街相邻建筑,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设。

第二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和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具体执行时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夹角的不同,间距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 10 上述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

注:①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高层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相应数值的1.1倍执行;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三十一条 遮挡建筑屋面以上主要朝向长度小于4.5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在计算建筑遮挡高度时可不计入。遮挡建筑北侧突出部分、被遮挡建筑南侧突出部分主要朝向长度小于4.5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且合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3的突出部分(包含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可不计入。

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第三十二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计算,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C之C7。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筑物基础边缘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1.5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部门论证同意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表11 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

注: ①*表示按日照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当遮挡建筑的投影侧有现状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首先满足被遮挡建筑必需的日照标准要求,同时,其距离不应小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当遮挡建筑的投影侧无现状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同时不大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三分之二,并由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被遮挡建筑退让受影侧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当遮挡或被遮挡的是连续建筑群时,需同时满足上述要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须同时满足表中最小距离的规定。

②表中教育卫生建筑指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

③建筑与用地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其夹角界于30°至60°之间)时,建筑退用地最近点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主、次朝向退用地距离之和的一半。

第三节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建筑最小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表12控制。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在道路南侧时,其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的最远点(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须不超过道路北侧红线。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若绿化带在道路南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并符合表12的规定;若绿化带在道路北侧、东侧或西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以绿线为起点计算且不小于表11关于最小后退距离规定,同时,绿带宽度与建筑后退距离之和应不小于按表12规定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计算。

第四十条 地下建筑物基础边缘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应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1.5倍;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部门论证同意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第四十一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区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其余路段按公路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20米。

表12 建筑主要朝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注:①L指道路红线宽度,H指建筑高度;

②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时);

③建筑沿路有主出入口或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表中道路南侧退让距离;

④建筑次要朝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表中相应退让距离的0.9倍;建筑沿路无出入口的可按次要朝向的标准后退道路红线。

⑤住宅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同时满足表11中最小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的规定;商业建筑的最小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在相应数值基础上适当加大。

第四十三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2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三角形的控制要求。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十四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13规定的距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