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豫国土资办发【2008】4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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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当事人故意隐匿证据而改变原决定的;

?? 因当事人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原决定; ?? 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 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单独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该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协办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执法监察机构成员讨论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责扭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会审会议成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扭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会审会议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会审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明知执法检查人员的做法错误不依法纠正,导致错案的,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遵照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错案的,追究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有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行为因审核造成过错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察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因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执法监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 (三)干扰或阻碍过错责任追究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本办法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执法过错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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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具有写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一)自觉纠正执法过错行为,积极挽回损失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或阻碍过错责任追究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本办法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执法过错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具有写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自觉纠正执法过错行为,积极挽回损失的; (二)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过错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四)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为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以责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追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

第二十九条 追究执法监察人员的过错责任,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或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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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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