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综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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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

摘要:近年来“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已成为人们特别关注的社

会现象,从\汶川特大地震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充分联动,到\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微博发挥的重要作用,再到2012年此起彼伏的社会群体事件。网络舆论所具有的强大传播功能和舆论影响力,正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司法。舆论与司法看似对立其实是统一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保障社会正义,二者在实践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既有积极的影响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作用。因此,如何使司法和网络媒体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寻求两者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舆论、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影响

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所谓社会舆论,是指相当数量的人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的看法或意见,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整合而成,是相当数量人的共同意志的外化。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在网络上了解到一些新闻或公众事件,并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同时,互联网提供的言论自由的平台,有利于网民的交流。所以说,现在的社会舆论不局限于新闻舆论,还有网络舆论等。网络舆论,就是指网民以博客、微博、跟帖、留言等方式,对公共事务、社会热点、网络话题等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尤其是微博,现在有九成的用户在用微博了解新闻,微博上,每个人都形成了

一个“自媒体”,每个人都是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微博事实上已成为一个突发事件的传播舆论中心。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对司法审判活动格外关心,加之社会舆论监督的日益活跃,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冲突将更加明显和频繁。我们经常看到,媒体及公众舆论的关注扩大了案件的社会影响,在司法案件被社会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案件引发的连锁效应往往超出案件本身。例如,一宗性质恶劣的案件发生时,媒体和公众往往不满足于知晓如何定罪如何量刑,还倾向于追查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家庭背景(尤其是背后是否有“保护伞”),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家庭背景是否干扰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当地及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检察院等各种政治力量在案件中的表现、行为及程序的合法性等也经常成为众矢之的。

如何界定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合理界限,已经成为当前探讨的一大热点问题。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在我国,新闻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最主要的监督方式便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其通过对典型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结合公众讨论,得出一种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意见,利于对公众价值观的引导,在新闻自由得到普遍认可的现代社会,舆论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们更需要看清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作用,那些在舆论压力下,推翻原判、发回重审并得到公正判决的事实足以证明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大有益处。比如影响较大的“许霆案”,

“刘勇案”。

(一)监督司法活动公正进行

司法程序不公正现象发生时,受害的当事人这一弱者可以向媒体请求援助,

媒体起到了舆论救济的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进行独立合法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避免各种司法外因素对判决公正的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既需要法律的监督,也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既能向公众说明情况,也能为司法审理提供更多的线索。社会舆论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对司法活动进行讨论、抨击,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鞭策,这样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行为,迫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二)人民监督权利的实现

社会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某种传播媒介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

文化、教育、行政等各项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的行为过程。传媒代表公众,成为公众的代言人,传媒的言论反映公众的观点和意见。我国传统媒体一直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到了网络时代,公民舆论监督这项权利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网络呈现出了的低门槛性和匿名性,从而就决定网络社会是拒绝权威的。在网络初建时就确定了网络就是要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空间,使大众在这里平等地传播信息、发表意见。而网民们只需经过简单的注册,便可以在网络媒体的论坛、留言板等互动平台上自由公开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这种自由的环境更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这些意见在网络中集合,从而形成无法忽视的舆论压力,对事态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网络舆论的优势在于,网络传播空前快捷、信息传播交互性强、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增强了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在全民大众参与下,网络舆论已经形成一种重要的舆论压力,使人民的监督权利得到了充分实现,人民的监督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有时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如果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公正,造成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对立,从而出现“媒体审判”而非法院审判。 (一)不当的法制报道

正当的法制报道,对司法审判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当前有不少媒体在

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在法院审判判决作出之前就刊发有利于一方的报道,这无疑对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司法公正遵循的是理性化、程序化的判断方式,有时会与道德形成冲突,违背了人们认为的道德上的正义。媒体

从道德视角观察案件的发生过程,当所期望出现的案件结果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产生差距,媒体就把这种道德化的立场表现在法制报道中,或多或少都会让大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而媒体对于案件过于深刻的渲染、描述,又容易把案件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司法审判人员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时容易受到媒体通过法制报道所引导的社会舆论的影响,对案件的判决可能作出不准确的判决,这实质上是“媒体审判”而非法院审判。

(二)失真的网络舆论

在网络传播环境中,网络舆论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督体制,使

得网络监督出现了一些问题。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很难确定,网民提供的虚假、片面信息让网络的真实性更加扑朔迷离,同时,由于每一个网民都有不同的社会背景、生活阅历,对待同一件事情,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观点、看法,不同的网友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使网民发布的信息具有片面性,可信度不高。网民在网络舆论活动中既可用真名也可用假名甚至匿名,网民在匿名的情况下真实或虚假地发表自己的想法、观点,网络上发表的内容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各种消极、低迷的观念也在网络中传播。网民在网络上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道德责任意识,很多网民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攻击、诽谤,甚至谩骂,发泄自己的情绪,给其他人造成了困扰。尤其是对一些明星的评论,随意的抨击、曝人隐私,给他人造成了精神伤害,使得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降低,导致了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信息来源不稳定、不系统,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建立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职业特性使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如何克服这种天然对立,对接二者积极层面,使之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整体屏障,是推动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一大动力。 (一)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透明度又称司法公开,是指在整个司法运作过程中应保持透明和公开。

包括司法规则的透明、司法行为的透明、司法过程的透明、裁判结果的透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首先,法官要具有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并且能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诉讼中。其次,法律裁判者要有自我约束能力,在个人的情绪、情感和欲望冲动之下,及面对外部的诱惑,都能保持对法律忠诚的能力。只有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才能使公众了解司法、支持司法,使司法活动与社会舆论有良性互动,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二)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 1.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

网民是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主体,必须培养网民自律意识,自我约束,对

自己发表的言论、观点负责。要达到此目的,必须对网民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