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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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SO-C66c规定的精度足以满足本附件规定的标准,且符合该TSO标准的DME设备制造商不必针对RNAV1和RNAV2运行进一步评估其产品。DME传感器制造商可通过以下过程达到更高的精度性能。

(1)判定实际精度。与依靠初始演示性能所不同,申

请人可通过利用最初的TSO或TC/STC测试数据以确定演示的精度,并且(或者)对资格测试结果进行适当的改进,以确定所获得的精度。

注:进行精度分析时,DME空间信号误差假设为95%概率

下为0.1NM。如果演示的精度低于飞行测试的要求,则应考虑设备或地面设施的实际精度。

(2)进行新的测试。应在与原来演示初始符合TSO-C66

的标准同样的条件下进行新的测试。

(3)经证明具有更精确的DME性能的制造商应将精度证

明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用户。同时要求制造商将精度证明的书面副本提交给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便通知所有营运人。

ii)多传感器系统(FMS)。制造商应检查该组合导航系统的可用数据,并取得适当的附加数据,以判断是否符合本附件的标准。经确定符合标准的制造商应将符合性证明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用户,并附带运行限制(如驾驶员人工抑制NOTAM中规定为不可用的设施)。制造商证书的有效性可以只针对相应DME系统,也可针对所有符合TSO-C66精度要求的DME。制造商应将此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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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提交给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a)FMS精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反应延迟效应、DME台的选择、多DME台信息整合方法以及用于定位的其他传感器的影响。对于同时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DME的FMS且规定DME交角在30°至150°,如果DME传感器的精度要求满足TSO-C66,则可以达到系统精度要求。而对于不具备这些特性的FMS,应评估在较差的DME几何构型条件下的精度,还应考虑到经论证的DME传感器精度。较差的几何构型为DME交角为前述的限制边界,且没有其他可用的DME台。

(b)确认可能导致不满足精度要求的情况,并确定有关避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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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DME/DME/IRU RNAV系统的最低(基准)性能标准

1.目的

本附件规定了RNAV1、RNAV2航路以及RNAV1 DP、STAR的DME/DME/IRU最低(基准)系统性能的标准。对于拟采用此性能标准的航路和程序,飞行程序制定部门和航线划设部门应通过计算机建模和飞行校验等方式确定DME是否具有足够的信号覆盖。 2.DME/DME/IRU RNAV系统的最低要求

a.附件1中的最低标准适用于附件2,但需要附加性能的情况除外。附件1第4节“性能确认过程”适用于附件2。

b.对VOR、NDB、LOC及AHRS无要求。在DME/DME/IRU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对VOR、NDB、LOC、AHRS无要求。

c.位置估计误差。对于只有符合附件1中2b、2c、2d标准的两个DME台,其95%精度的位置估计误差应小于或等于附件1中2f 所列公式的计算值。

注:为了在DME/DME覆盖空隙充分利用惯性导航能力,必须在DME覆盖空隙的开始,确定DME/DME的基准性能。此基准需考虑当时的DME几何构型和性能以提供尽可能多的裕度,从而尽可能延长惯性导航的使用时间。假设机载设备满足TSO-C66c的精度要求。

d.惯性系统的性能。惯性系统的性能必须符合CCAR121部附件I的标准。

注:经过对IRU性能的评估,IRU位置误差的增长率可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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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每15分钟2NM。

e.其他的RNAV能力

i)要求可以通过DME/DME进行自动位置更新

注:营运人和驾驶员应联系RNAV系统制造商以明确在失去无线电更新后惯性漂移的提示是否被抑制。

ii)必须能够在起飞前立即接收位置更新。 iii)必须排除使用距飞机超过40NM的VOR。

f.满足DME/DME/IRU RNAV最低性能标准的系统能满足所有相应航路和程序的要求,且这些RNAV系统不需进一步评估。使用不同系统特性或性能的RNAV系统必须演示证明其性能满足所有公布的航路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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