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3a5fa5caef8941ea66e054d

ii)91部J章营运人、121部和135部营运人应具有经批准的、符合RNAV运行要求的维修大纲。

f.对导航数据库的控制

i)导航数据库应从符合《航空数据处理标准》(RTCA DO-200A或EUROCAE文件ED76)要求的供应商处获得,并应与设备的功能相匹配。导航数据库的供应商应持有满足FAA AC 20-153标准的FAA接受函(LOA)或满足EASA IR 21中G章标准的EASA LOA。此LOA证明供应商的数据满足RTCA DO-200A或EUROCAE文件ED76所规定的数据质量、完好性和质量管理规范。营运人应将此LOA递交局方审查。

ii)营运人必须将导致程序无效的缺陷通报给数据库供应商,且必须通知机组禁止使用受影响的程序。航空器营运人应考虑对现行导航数据库进行周期性检查以保证满足当前的质量体系要求。

11.2 批准方式

对于CCAR91部营运人,局方以授权信(LOA)的形式给予批准。对于CCAR 121部和135部营运人,局方以运行规范的形式给予批准。

12. 运行监督

营运人应建立导航误差的报告和分析程序,用以确定有关改正措施。重复发生的导航误差可能与特定的导航环节有关,需进行排查,消除产生误差的因素。

21

误差源的性质决定了采取措施的方式,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修改训练大纲、补充训练、限制系统的应用或对导航系统软件进行修改等。

根据误差的性质及其严重性,有可能导致临时撤销对相应导航设备的运行批准,直至检查出导致误差的原因并在解决后才能重新恢复批准。

22

附件1 DME/DME RNAV系统的最低(基准)性能标准

1.目的

对DME地面导航台的要求与机载DME/DME RNAV系统性能相关,所以应确定机载RNAV系统性能的最低标准。本附件定义了实施RNAV1和RNAV2航路以及RNAV1 DP和STAR的DME/DME RNAV系统的最低(基准)性能和功能。飞行程序制定部门和航线划设部门应根据此最低标准来评估所有进、离场航线和航路飞行的DME/DME覆盖范围、信号质量及可用性。本标准可用于新设备的适航批准,制造商也可根据此标准使现有设备获得资格。 2.DME/DME RNAV系统的最低要求

a.DME台的调谐和更新位置。 DME/DME RNAV系统必须:

i)调谐DME导航台后,30秒内完成位置更新; ii)自动调谐多个DME台;

iii)提供持续的DME/DME位置更新。只要在过去30秒内具有可用的第三个DME台或另外一对DME台,当RNAV系统在DME台或对之间转换时,不能有DME/DME定位的中断。

b.使用国家AIP中的设施

i)DME/DME RNAV系统必须使用国家AIP中规定的DME设施。系统不能使用国家AIP中规定的不适合RNAV1和RNAV2运行的设施,或者与ILS、MLS相关的已调整距离的DME台;

ii)当RNAV航路或程序处于对定位解算有不利影响的DME台信

23

号范围内时,应从导航数据库中排除该DME台。

iii)使用可以执行合理性检查的RNAV系统,从所有接收到的DME信号中检测到错误,并在适当前提下,从定位设施中排除相应的DME台(例如,在DME台空间信号重叠时,排除共用频段的DME台)。

c.DME台相对角。当需要获得一个DME/DME位置时,DME/DME RNAV系统必须采用的夹角范围为30°至150°。

d.RNAV系统对DME的使用。RNAV系统可使用任何可接收到的DME台而不用考虑其位置。在需要DME/DME定位时,作为最低标准,RNAV系统必须使用有效的终端区(低高度)和(或)在航路(高高度)DME台,并处在DME台周围的下列位置:

i) 距DME台大于或等于3NM,且

ii) 从DME台位置看,仰角低于40°,距离160NM以内。 注:允许在DME台指定工作范围(DOC)附近使用其品质因数,但要确认该品质因数在数据库中已有编码,这样飞机就可以在DOC内使用该DME台。不要求使用与ILS或MLS相关的DME台。

iii)有效的DME台应广播准确的DME台标识信号,满足最低场强要求,按照同频道、相近频道的要求,保护不受其他DME信号的干扰。

e.对VOR、NDB、LOC、IRU或AHRS的使用无要求。DME/DME RNAV系统正常运行对VOR(甚高频全向信标)、LOC(航向信标)、NDB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