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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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人工输入定位点或修改数据库中的程序。

9.4.6 驾驶员必须核实飞机导航系统运行正常,已导入的进场程序和跑道(包括适用的航路过渡)信息都是正确的。

9.4.7 必须遵守公布的高度和速度限制。 9.5 应急程序

驾驶员必须将遇到的任何RNAV能力丢失的情况及时通知ATC,同时报告拟采取的措施。如果不能满足RNAV运行要求,驾驶员必须尽快通知ATC。

一旦出现通信失效,机组应按照公布的通信失效程序继续执行RNAV程序。

10. 训练要求

10.1 驾驶员训练大纲应提供充分的机载RNAV系统的训练(例如使用模拟机、训练器、飞机)。训练大纲中应涵盖以下科目:

a.本通告的信息。

b.飞行计划中机载导航设备后缀的含义和使用。 c.航图描述以及文字说明中所包含的程序特征: i)航路点类型的描述(飞越和旁切)、航径终止编码(附件3中所规定的或营运人使用的其他类型)以及相关的飞行航径。

ii)RNAV运行所要求的导航设备(例如DME/DME/IRU和GPS/GN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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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NAV机载设备的特定信息:

i) 自动化级别、模式信号牌、改变、提示和告警、输入输出、转换、降级。

ii) 与其他机载系统的功能关系。

iii) 各个飞行阶段的监视程序(如监视PROG或LEGS页面)。

iv) RNAV系统使用导航传感器的类型(如DME、IRU、GNSS)和相关系统的优先等级/权重/逻辑。

v) 不同速度和高度下的转弯提前量。 vi) 信息显示和符号的判读。

vii)航段不连续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机组程序。 e.RNAV设备操作程序,如适用,应包括: i) 确认导航数据的有效性。 ii) 确认RNAV系统自检成功。 iii) RNAV系统定位初始化。 iv)导出并执行DP或STAR。

v)遵守DP或STAR的速度或高度限制。 vi)更改与DP或STAR相关的跑道。 vii)确认航路点和编排飞行计划。 viii)完成人工或自动的跑道更新。 ix)直飞至一个航路点。 x)按航向/航迹飞至某一航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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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切入航道或航迹。

xii)雷达引导脱离或重新加入程序。 xiii)确定航迹的横向误差。 xiv)插入和清除航路不连续。 xv)消除和重新选择导航传感器输入。

xvi) 如需要,确认排除指定导航设施或某种类型的导航设施。

xvii)插入或取消水平偏移。 xviii)更改到达机场以及备降机场。 xix)插入和删除等待航线。

f.营运人推荐的各飞行阶段的自动化级别,以及为使横向航迹误差最小化以保持在程序和航路中心线而采取的措施。

g.RNAV失效的应急程序。 h.相关无线电陆空通话用语。

10.2 如适用,签派员训练大纲中应涵盖10.1款中a、b、c和g项的内容。

11. 运行批准 11.1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a. 飞机适航资格文件

营运人应按照8.4款的要求向局方提供适航资格文件,证明飞机安装了满足RNAV1和RNAV2要求的RNAV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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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符合标准的设备清单可以参阅FAA的网址:

http://www.faa.gov/about/office_org/headquarters_offices/avs/offices/afs/afs400/afs470/policy_guidance/ 营运人和驾驶员可以根据此清单向局方证实设备具有所要求的性能,也可从飞机或电子设备制造商处获得设备的相关性能信息。

b.训练文件

i)91部J章营运人、121部和135部营运人应根据本通告第10节的要求制定训练大纲,包括训练措施、程序以及训练项目(例如,机组、签派员的初始训练,升级训练以及复训等)。

注:如果第10节中的RNAV训练已经成为整个训练大纲的一部分,则不要求建立单独的训练大纲或课程。但在运行申请时应指出训练大纲涵盖了该节所要求的哪些方面。

ii)91部其他营运人应保证驾驶员完成第10节规定的训练内容。

c.运行手册和检查单

营运人的运行手册和检查单必须包含本通告第9节中所列的有关信息或指导。相应的运行手册应包括导航操作指导和规定的应急程序。

d. 维修要求

i)营运人应修订最低设备清单(MEL),与RNAV运行有关的MEL的修订必须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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