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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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c.STAR。驾驶员必须核实机载导航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相应的进场程序和跑道已导入至RNAV系统并正确显示。

9.2.9 导航地图显示(如安装)的使用

起飞前,驾驶员应参考导航地图显示,核实飞机的位置与指定的跑道和DP的相互关系,确认与外部目视情况及航图相匹配。特别是,一旦进入或临近指定跑道,驾驶员应确定地图显示与航空器和跑道的位置关系相一致,航路显示与航图相吻合。在飞行过程中,地图显示应与文字显示一致,以确认航路的正确性。

9.2.10 对于RNAV2航路,驾驶员应使用水平偏离指示器、水平导航模式下的飞行指引仪或自动驾驶仪。驾驶员也可使用与水平偏差指示器功能等效的导航地图显示,而不必使用飞行指引仪或自动驾驶仪。对于RNAV1航路,驾驶员必须使用水平偏差指示器(或等效的导航地图显示)、水平导航模式下的飞行指引仪和(或)自动驾驶仪。

驾驶员必须确定水平偏离刻度与航路或飞行程序的导航精度要求相匹配。满刻度偏差:RNAV1为±1NM,RNAV 2为±2NM。

注:某些TSO-C129()设备在机场基准点30NM外满刻度偏差自动变为±5.0NM。在驾驶员保持程序和航路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除非ATC批准偏离或遇到紧急情况,在本通告所述的整个RNAV运行期间,驾驶员都应根据机载水平偏离指示器和(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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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引导系统保持在航路中心线上。对于正常运行,横向航迹误差或偏离(飞机位置与RNAV系统计算航径之间的差异,即FTE)应控制在相关程序或航路导航精度的±1/2以内(例如RNAV1为0.5NM,RNAV2为1.0NM)。允许在程序或航路转弯后出现最大为导航精度1倍的短暂偏离(早转或晚转),如RNAV1为1.0NM,RNAV2为2.0 NM。

注:某些航空器在转弯期间不显示或不计算理论航迹。在这种情况下,此类航空器的驾驶员可能不能在航路转弯时保持小于±1/2精度的要求,但仍应在转弯结束后和在直飞航段上满足此精度要求。

9.2.11 如果ATC发布一个航向指令使飞机脱离RNAV程序或航路,则在接到重新加入的许可或管制员发布一个新的许可之前,驾驶员不应更改RNAV系统中的程序或航路。若飞机不是在公布的程序或航路上飞行,则规定的精度要求不适用。

9.2.12 不推荐使用“人工选择飞机坡度限制”功能,因为使用该功能会降低飞机保持预期航迹的能力,特别是在大角度转弯的情况下。但这不能理解为对《飞机飞行手册》程序的偏离,应理解为驾驶员应尽量限制此功能的使用。

9.2.13 对于具有RNP能力的飞机,不要求驾驶员修改飞行管理计算机中制造商设置的RNP默认值。

9.3 RNAV DP特殊要求

9.3.1 RNAV DP接通高度。执行DP时,驾驶员必须确保在不晚于达到机场标高以上150米(500英尺)时,接通RNAV设备,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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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水平RNAV飞行引导。RNAV引导起始高度通常高于此高度。(例如,爬升至300米(1000英尺)之后直飞至某航路点)。

9.3.2 驾驶员在RNAV1 DP必须采用水平偏差指示(或等效的导航地图显示)、飞行指引仪和(或)自动驾驶仪的水平导航模式。允许满刻度航道偏离指示器(CDI)偏差值为±1NM。

9.3.3 使用DME/DME导航更新的飞机。对于没有GPS、IRU信号输入,仅采用DME/DME传感器的飞机,只有进入到有足够DME信号覆盖的区域,驾驶员才可使用RNAV系统。

注:程序制定部门负责确定在可接受的高度以上,RNAV(DME/DME)DP具有足够的有效DME覆盖。DP起飞初始航段可以使用航向。

9.3.4 使用DME/DME/IRU导航更新的飞机。对于没有GPS/GNSS信号输入、仅使用DME/DME/IRU的飞机,驾驶员必须确认,在起飞滑跑起始点的飞机导航系统位置误差在300米(1000英尺)之内,使用自动或人工的跑道位置更新是符合该要求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若导航地图显示器的分辨率能满足辨认300米(1000英尺)位置误差的要求,也可使用导航地图确认飞机位置。

9.3.5 使用GNSS导航更新的飞机。若使用GNSS信号输入,必须在起飞滑跑前收到信号。

注:使用TSO-C129/C129a设备的飞机,飞行计划中必须输入起飞机场以获得相应的导航系统监视和灵敏度。使用TSO-C145a/C146a设备的飞机,如果离场始于一个跑道航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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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需要为了获得相应的监视和灵敏度而在飞行计划中包含起飞机场。

9.4 RNAV STAR的特殊要求

9.4.1 在进场之前,飞行机组应核实已导入正确的进场航线。可采用将航图与地图显示(如适用)及MCDU相比对的方式检查当前的有效飞行计划,包括确认航路点顺序、航迹角和距离的合理性、高度或速度限制,如可行,还应确定哪些是飞越航路点,那些是旁切航路点。如果导航更新要求排除某个导航设施,则应检查确认。如果对导航数据库中航路的有效性存在疑问,则不应使用此航路。

注:作为最低标准,进场检查可以简单地通过符合本款要求的地图显示检查来完成。

9.4.2 驾驶员在RNAV1 STAR必须采用水平偏差指示(或等效的导航地图显示)、飞行指引仪和(或)自动驾驶仪的水平导航模式。允许满刻度航道偏离指示器(CDI)偏差值为±1NM。

9.4.3 禁止飞行机组向RNAV系统人工输入一个新建的航路点,否则将会使整个进场航线无效。

9.4.4 如果需要应急回到传统程序,机组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9.4.5 终端区的程序修改可以采取雷达航向或“直飞”的形式,这可能包括插入从数据库中导出的机动航路点,驾驶员必须能够及时做出反应。不允许驾驶员使用数据库以外的临时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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