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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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功能要求的符合性应由制造商确定或经营运人检查后确定。

注1:具有RNP能力的飞机在其不满足运行所需的性能要求时会有相关显示。但对于基于DME/DME/IRU的程序,制造商仍须确定对附件1或2的符合性。

注2:装有TSO-C129 GPS传感器和TSO-C115或C115a的FMS的飞机不一定能满足本通告规定的所有要求。制造商需参照本通告中相关功能和性能要求对这些设备做进一步评估。

9. 运行程序 9.1 飞行前计划

9.1.1 实施RNAV航路、DP和STAR运行的营运人和驾驶员应在飞行计划中填写相应的后缀以指明已获得了运行批准。

注:目前ICAO还没有对PBN的飞行计划做出统一规定。营运人和驾驶员应按照ICAO Doc7030《地区补充程序》文件、各国AIP和实施地区的要求填写飞行计划。

9.1.2 对于基于DME的导航,应检查NOTAM和相关信息,确认关键DME的可用性。驾驶员应评估在飞行中发生关键DME失效情况下的导航能力(可能需要飞往备降目的地)。

9.1.3 机载导航数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并且适用于计划运行的区域,包含导航设施、航路点以及编码的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场的终端区飞行程序和航路。

注:导航数据库在飞行期间应保证现行有效。如果在飞行期间航空定期制(AIRAC)周期改变,营运人和驾驶员应制定相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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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以保证导航数据的准确性以及相关导航设施的适用性。通常可采取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相比较的方式。一种可接受的方式为在签派放行前比较新旧航图,以确认航路点的变化。如果公布的航图与数据库不一致,则不能使用该数据库。

9.1.4 如果飞机没有安装GNSS设备,则导航系统必须使用DME/DME/IRU进行位置更新。

9.1.5 如果单独使用TSO-C129()设备满足RNAV要求,则必须使用当前的GPS卫星信息来确定拟定航路和终端区飞行的GPS RAIM可用性。营运人应使用空管部门提供的RAIM预测信息,也可以使用特定模式的RAIM预测软件或接收机的RAIM预测功能来满足此要求。

如果预测到计划飞行的任何阶段失去RAIM持续超过5分钟,则此飞行应推迟或取消,或者在满足RAIM要求的区域重新拟定飞行计划。驾驶员应评估在GPS导航失效的情况下的导航能力(可能需要飞往备降场)。

9.1.6 对于采用SBAS接收机(所有TSO-C145/C146)导航的航空器,营运人应检查在SBAS信号不可用区域内的GPS RAIM可用性。

9.1.7 RAIM可用性预测本身并不能保障GPS服务的有效性,它只是评估预计的导航能力能否满足要求导航性能的一种方法。驾驶员必须认识到RAIM或GPS导航能力可能会在空中都失效,从而需要使用备用导航手段。因此,驾驶员应评估其在GPS导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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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情况下的导航能力(可能需要飞向备降场)。

9.1.8 驾驶员还需确认运行所必需的机载导航设备的可用性。营运人应对其最低设备清单(MEL)进行相应修改,规定最低的设备放行条件。

9.2一般运行程序

9.2.1 只有获得RNAV1和RNAV2运行批准后,营运人和驾驶员才能提出RNAV1和RNAV2航路或进离场申请。如果不满足相关标准的航空器收到ATC发布的RNAV许可,驾驶员必须通知ATC不能接受此许可,并申请其他指令。

9.2.2驾驶员应按照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指令或程序进行操作,以保证设备达到本通告规定的性能要求。

9.2.3 在系统初始化阶段,驾驶员必须确认导航数据库是当前可用的,并核对已正确输入飞机位置信息。驾驶员必须确认根据初始许可输入了ATC指定的航路以及后续变化的航路。驾驶员还必须确保导航系统所提供的航路点顺序与航图描述的航路以及指定的航路相一致。

9.2.4 RNAV DP和STAR必须根据程序的名称从机载导航数据库中调出,并且与航图程序核实一致。根据ATC的许可指令,可以通过插入或删除指定的航路点来修改航路。

9.2.5 如可行,RNAV航路应尽可能整体地从数据库中提取出来,避免从数据库中逐一导出RNAV航路点。在公布航路上的全部航路点都已加入的前提下,允许从数据库中选择、插入个别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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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的定位点。不允许通过人工输入经纬度坐标或用距离/方位的方式输入或创建一个新航路点。

9.2.6 不允许以经纬度或距离方位的形式人工输入航路点。禁止驾驶员改变数据库的航路点类型(旁切或飞越)。

9.2.7 飞行机组应参考航图或采取其他适用的方式交叉检查许可的飞行计划,如适用,还应检查导航系统文本显示和地图显示。如需要,确认已排除某特定的导航设施。如果不能确定导航数据库中程序的有效性,则不应使用该程序。

注:驾驶员可能注意到航图中所描述的导航信息与主导航显示的内容有细微的差别。3°或更小的航向差异可能源自设备制造商磁差数据的不同,这在运行上是可接受的。

9.2.8 确认在RNAV系统或飞行管理系统(FMS)中正确输入了指定的航路和进、离场程序。

a.DP。驾驶员在飞行前必须核实机载导航系统已正常工作,且跑道和离场程序(包括适用的航路过渡)都已导入至RNAV系统,并正确地显示。在指定了RNAV离场程序后又被要求更改跑道、程序或航路过渡,驾驶员在起飞前必须核实所做的改变已导入至RNAV系统并且可用于导航。建议在临起飞前对跑道和相应的DP作最后检查。

b.航路。驾驶员必须核实在ATC初始许可指令中指定的航路以及后来要求改变的航路已被正确导入至RNAV系统。驾驶员必须确定导航系统提供的航路点顺序与相应航图和指定的航路相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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