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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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和RNAV2的运行指南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航空器营运人实施基于RNAV1和RNAV2的航路、仪表离场程序和标准进场程序的运行提供了指南。本通告介绍了RNAV1和RNAV2的实施背景,提供了适航和运行标准,明确了获得运行批准的方法。该指南并不是唯一的方法,营运人也可采用中国民航局认为可接受的其他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CCAR91、121、135部的营运人。 3.撤销

本咨询通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同时撤销2004年1月5日发布的《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AC-121FS-13)。

4. 定义

a. 基于性能的导航(PBN)。PBN规定了航空器在指定空域内或者沿ATS航路、仪表程序飞行的系统性能,包括导航的精度、完整性、可用性和所需功能。

b. 区域导航(RNAV)。RNAV是一种导航方式,它可以使航空器在导航信号覆盖范围之内,或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限制之内,或二者的组合,沿任意期望的航径飞行。RNAV要求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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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飞行时间内必须满足规定的精度。

c.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GNSS是卫星导航的通用术语,在世界范围提供定位和授时服务,由一个或多个卫星星座、机载接收机以及系统完好性监视等组成,包括美国的GPS、欧洲的Galileo、俄罗斯的Glonass以及星基增强系统(SBAS)和地基增强系统(GBAS)等。

d.机载增强系统(ABAS)。ABAS是一种使用机载信息对来自GNSS系统的信息进行增强和(或)整合的系统。

e. 接收机自主完好性监视功能(RAIM)。RAIM是ABAS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它使用GPS信号或利用气压高度辅助来确定GPS导航信号的完好性。这种技术是通过检验冗余伪距测量的一致性来实现的。接收机/处理器要执行RAIM功能,除了定位所需的卫星外,还至少需要接收到另外一颗具有合适几何构型的卫星信号。

f.DME/DME(D/D)RNAV。 通过至少两个DME台来确定航空器位置的区域导航。

g.DME/DME/ IRU(D/D/I)RNAV。使用至少两个DME台进行定位,在DME信号覆盖的空隙区域,使用的惯性基准组件(IRU)能够提供足够定位信息的区域导航。

h.关键DME。如果某个DME不可用时,将导致DME/DME不能提供满足航路或程序要求的导航服务,则该DME台被称作关键DME。例如,如果终端区RNAV仪表离场程序和标准进场程序只能使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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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DME,则这两个DME台均为关键DME。这里假定飞机的RNAV系统满足本通告附件1中规定的DME/DME系统最低标准,或本通告附件2中规定的DME/DME/IRU系统最低标准。

i.RNAV航路。基于RNAV飞行方法划设的航路。

j.RNAV程序。RNAV仪表离场程序或RNAV标准终端区进场程序。

i)仪表离场程序(DP)。仪表离场程序是公布的IFR程序,提供自终端区至航路的超障保护。

ii)标准进场程序(STAR)。标准终端区进场是公布的IFR空中交通管制进场程序,提供从航路至终端区的转换。

k.飞行技术误差(FTE)。飞机控制的精度,根据飞机指示位置与规定的或期望的位置之间的差异来确定。FTE不包括操作失误所引起的误差。

l.位置估计误差(PEE)。估计位置相对于实际位置的偏差值。

m.总系统误差。实际位置相对于期望位置的偏差。总系统误差等于航迹定义误差、FTE、PEE的矢量和。

5. 参考资料

a. ICAO《基于性能的导航(PBN)手册》

b. FAA AC90-100A《美国终端区和航路区域导航运行》 c.JAA TGL-10R1《在欧洲指定空域进行精密区域导航(P-RNAV)运行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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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背景

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整合各国和地区RNAV和RNP运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PBN的概念和标准,作为飞行运行和导航技术发展的基本指导准则。PBN将RNAV和RNP等一系列不同的导航技术应用归纳到一起,涵盖了从航路到进近着陆的所有飞行阶段。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现代航空器机载设备和导航系统,提供全球一致的适航要求和运行批准标准。RNAV1和RNAV2是ICAO PBN导航技术应用的一种,一般用于有雷达监视和直接陆空通信联系的航路和终端区飞行。RNAV1和RNAV2对航空器的适航要求是相同的,对运行要求有所区别。

7.RNAV1和RNAV2运行的前提条件 7.1 RNAV航路规划和进离场程序制定

a.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民航局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规范及标准。

b.超障评估是基于相关系统的性能,考虑了本通告中所规定的RNAV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其安全水平,特别是第8节中有关机载设备要求的性能和使用限制。如果允许选择不同的导航设施,超障评估要以准确度最差的导航设施为基础。

c.必须公布每个航段的最低可用高度,保证传统的垂直导航方法继续使用。

注:驾驶员可以使用经批准的气压式垂直导航(Baro-VN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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