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工作站台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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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议事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综治工作站定期不定期召开综治工作站、各部门(组织)负责人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制定相应工作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例会制度。每月,综治工作站召开一次由各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的工作例会,汇报工作,研究布置下步工作。

三、报告制度。每月,综治工作站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随时报告。

四、通报制度。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发现好的做法,综治工作站要及时进行通报,激励先进,督促后进。

五、值班制度。建立日常工作值班制度,并将值班情况登记在册。

六、考核制度。由综治工作站负责,以企业、村、社区各义,与企业综治工作站各部门(组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对综治工作站各部门(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励。

七、台帐制度。综治工作站建立治安防控、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法制宣传、预防违法犯罪、开展平安创建等活动的台帐资料,真实反映日常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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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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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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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地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地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计划;

三、为本地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在群众和企业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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