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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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审核验收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长卫疾控发[2010]15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5.06 【实施日期】2010.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长卫疾控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2006年我市开展了标准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高度重视,预防接种门诊的硬件水平和工作质量显著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我市根据计划安排开展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创建工作,有关安排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建设标准》(见长卫疾控发〔2009〕18号)和《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验收标准(试行)》(见附件),5月底前完成自评工作,并向市卫生局疾控处提交推荐表(见附件)。各城区推荐2-3家,4 1 / 3

个开发区各推荐1家,外县城镇内预防接种门诊推荐1家。

二、市卫生局于6月中旬组织专家根据推荐资料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但有条件整改的,市卫生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进行二次验收。

三、 市卫生局7月中下旬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公布示范门诊名单。 附件:1、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验收标准(试行) 2、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推荐表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附件1:

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验收标准(试行)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以及《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特制定本标准。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除到达《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要求 (一)交通便利。

(二)房屋面积不低于100平米,一、二类疫苗要分室接种,卡介苗设专室接种,有条件的要设立幼儿游乐区。

(三)布局合理、装饰温馨、无障碍设施、地面防滑处理等人性化设计。 二、设备器械 2 / 3

(一)配备足够的取暖、防暑降温设备。

(二)饮水、洗手等卫生设施完善。

(三)舒适、足够数量的座位供家长及儿童候诊和留观。 (四)配备电视机、影碟机、宣传栏等宣教器材。 (五)信息管理设备先进,办公设施完善。

(六)体检器材及应急处理药品能够满足异常反应处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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