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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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GB 13533-92

Saftey regulations for explosive demolitio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6-29批准,1993-03-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人员。 2 引用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术语

拆除爆破--以拆除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为目的的控制爆破。 4 承担资格与审查 4.1 拆除爆破分级

根据拆除物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分为A、B、C三级。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a. 环境十分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对象,极重要的设施,极精密仪器和重要建(构)筑物。

b. 拆除的楼房高度超过10层、烟囱(或塔)的高度超过8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多于200kg。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a. 环境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对象、居民楼房和厂房。 b. 拆除的楼房高度5~10层、烟囱(或塔)高度50~8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50~200kg。 4.1.3 符合下列情况者,属C级:

a. 环境不复杂,爆破不会危及周围的建(构)筑物。 b. 拆除楼房的高度低于5层、烟囱(或塔)高度低于5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少于50kg。

4.2 承担资格

4.2.1 承担拆除爆破的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县、市级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2.2 承担A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有B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3 承担B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b. 有C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4 承担C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参与过一般拆除爆破的设计或施工,具有一般的拆除爆破经验。 4.2.5 任何个人不得承担拆除爆破工程。 4.3 审查

4.3.1 A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须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同意。

4.3.2 B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须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3 C级拆除爆破设计,应由当地县、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4 审查时,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拆除物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b. 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c. 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可靠性; d. 施工人员的素质; e. 施工组织;

f. 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5 设计 5.1 设计步骤

5.1.1 A、B级拆除爆破,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对拆除物采用爆破方法进行拆除的正式批件,方可进行设计。

5.1.2 设计应按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审核等步骤进行。A级拆除爆破应严格按上述

三个步骤进行;B、C级拆除爆破可将技术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2 设计内容与审批

5.2.1 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拆除物的状况,爆区周围环境,爆破拆除要求和目的等; b. 方案选择:对拆除方法和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其安全性和合理性等;

c. 爆破参数的确定:拆除范围和高度的确定与计算,结构稳定分析,药包参数及布置,起爆顺序和延期时间等;

d. 装药:炸药品种选择,单位炸药消耗和单孔装药量计算,装药方法及装填结构; e. 爆破网路设计:起爆器材选择,起爆能源和方法,起爆网路连结形式和方法; f. 安全距离:计算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飞石、塌落影响范围及其冲击振动的安全距离、噪声及警戒范围;

g. 事故预防和处理技术:预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控制和处理方法;

h. 技术设计附图:爆区周围环境平面图,拆除物平面和剖面图,药包布置、装填结构图,起爆网路连接图,安全警戒图,安全防护与覆盖措施附图和文字说明。 5.2.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施工方法:方法、设备、机具和材料的选择与数量;

b. 组织管理:指挥管理机构,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监督检查制度;

c. 施工安全:炮孔验收制度,爆破器材运输、贮存要求,起爆药包加工、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

5.2.3 设计文件在设计人员签字后,必须经过设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和主管领导批准。 6 安全管理技术 6.1 爆破器材管理

6.1.1 拆除爆破需用的爆破器材,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凭证在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拿用、赠送、转让、转买、转借爆破器材。 6.1.2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公安局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等情况运输,并派专人押送。

6.1.3 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不住人的房层、土窑、车辆等作为爆破器材临时保管点。

6.1.4 保管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专人看管;

b. 没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的不得存放,爆破器材品种、数量不清的不得存放;

c. 按公安局规定的期限、品种和数量储存; d. 收发器材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e. 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1.5 装药过程中,在作业地点放置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放置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 b. 雷管或起爆体不准与炸药放在一起; c. 应有专人看管爆破器材。 6.1.6 药包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场所、住宅加工药包;

b. 允许在作业点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药包,加工数量按设计确定; c. 加工人员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有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1.5m,无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3m;

d.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e. 药包加工场所,不准无关人员接近。

6.1.7 爆破器材销毁,必须严格遵守GB 6722有关规定。 6.2 拆除物覆盖

6.2.1 在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使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受到损伤的场所进行拆除爆破时,必须对拆除物进行覆盖。

6.2.2 覆盖材料,应便于固定、不易抛散和折断并能防止细小碎块的穿透。

6.2.3 在拆除物尺寸较小、附近有重要被保护目标、周围人员活动频繁条件下,应作多层覆盖。覆盖范围,应大于炮孔的分布范围。 6.2.4 覆盖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护起爆网路;

b. 用金属覆盖物时,应将电爆网路中的接头用绝缘胶布包裹好,严防短路; c. 仔细检查,严防漏盖;